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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教育局文件
开教发〔2007〕88号
开化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开化县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和
责任追究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北小及华小:
现将《开化县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 学校 食品安全 方案 通知
抄:市教育局,县委办,县府办,县安委办,县食安委。
发文形式:电子版
开化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30日印发
开化县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浙江省中小学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开化县食品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和《开化县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县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教育局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开化县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教育局局长邹志岗担任总指挥;开化县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教育局副局长张志林担任副总指挥;组员由开化县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组成。食品安全事故工作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救援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事故调查组。办公室挂靠在基教科,办公室主任:郑开富,办事员:张健,救援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事故调查组由相应科室负责人担任。
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北小及华小应依据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机构,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处理到位。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及幼儿园,由于学生是特殊群体,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指学校食堂、小卖部和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外出活动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原则,坚持“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局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员,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考核校长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学校一律取消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各类学校以及幼儿园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前,设计施工图纸要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经预防性卫生监督、符合卫生学要求签署意见后,再行组织施工,以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工程竣工后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验收。教育局财基科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各类学校以及幼儿园的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加工、销售等从业人员均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就业。学校主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和食品安全监督员要严格执行查证、验证制度。
(四)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学校要对食品采购严格把关,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主要原料要定点采购,以保证其质量。
(五)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不得采购熟荤菜。每餐的各种食品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食堂剩余熟食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六)各类学校以及幼儿园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新开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幼儿园食堂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要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能办学。
(七)学校食堂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八)学校要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九)教育局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全县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十)教育局有关职能科室、卫生部门有关职能科室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十一)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县教育局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十二)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2小时内)报告县教育局和卫生行政部门,县教育局(接报后2小时内)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浙江省中小学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及《开化县食品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的通知》等要求,各校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各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校园稳定负总责。
(一)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违反本方案,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以相应的处分。
(二)对违反本方案,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方案说明
(一)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二)食堂及食堂从业人员: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学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食堂锅炉工和仓库保管员等。
(三)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方案要求。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局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各学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搞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