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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池淮镇人民政府文件
池政〔2008〕3号
关于下发《池淮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
通 知
各村委会、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的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建立池淮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安全生产,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此要求:一是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纳入具体工作议程。二是完善管理,形成合力。安全监管既是一项社会管理,更是一种社会服务。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了,服务才能更贴近群众,更贴近百姓的生产、生活,才能有一个更好的服务水平。要强化职能建设,做到安全生产与工作任务要求相适应。三是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浓厚安全生产的工作氛围。
附:《池淮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责任制 通知
抄报:县府办、县安委会、安监局
池淮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08年1月21日印发
池淮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镇政府、各有关站所、各村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有关责任。
第二章 镇政府、各有关站所、各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风险基金纳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
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加强安全生产宣教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5、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预案演练;
6、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七条 各村负责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严格源头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度,台帐要反映以下主要内容:机构网络和协管人员;文件收发;责任制落实;会议;检查、督促、整改、复查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事故管理;宣传教育台帐;重大危险源监管;总结汇报材料;奖惩制度。
3、负责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把责任分解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
4、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排除整改,对严重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严防死守,首先应将人员立即撤离,并报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5、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行业和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开办、用地等,申报时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第八条 镇政府、各村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领导分线负责,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安全生产领导分工负责制。
第九条 镇政府各有关站所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分工如下:
(1)镇综治办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商场、市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宗教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监督管理。
(2)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民用燃气安全、新农村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配合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3)安监站负责全镇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与农村食品、特种设备、消防、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4)分管旅游的副镇长负责对旅游单位、旅游场所、旅游设施、旅游交通工具、饮食的安全管理。
(5)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病险山塘水库、防洪工程、水利工程、防汛设施、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违章占用河道、所属水电企业、农用机具、拖拉机、渔业生产、农业企业(含食用菌生产)、森林防火的安全管理。
(6)用电管理所负责对供用电企业、电力工程、电力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
(7)电信部门负责对电信设施、设备、电信工程的安全管理。
(8)文化站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
(9)广播电视站负责对广播、电视设施与设备、广电工程的安全管理。
(10)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实行群众监督,协助政府和督促部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把责任分解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
4、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排除整改,对严重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严防死守,首先应将人员立即撤离,并报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5、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行业和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开办、用地等,申报时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第八条 镇政府、各村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领导分线负责,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安全生产领导分工负责制。
第九条 镇政府各有关站所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分工如下:
(1)镇综治办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商场、市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宗教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监督管理。
(2)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民用燃气安全、新农村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配合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3)安监站负责全镇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与农村食品、特种设备、消防、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4)分管旅游的副镇长负责对旅游单位、旅游场所、旅游设施、旅游交通工具、饮食的安全管理。
(5)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病险山塘水库、防洪工程、水利工程、防汛设施、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违章占用河道、所属水电企业、农用机具、拖拉机、渔业生产、农业企业(含食用菌生产)、森林防火的安全管理。
(6)用电管理所负责对供用电企业、电力工程、电力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
(7)电信部门负责对电信设施、设备、电信工程的安全管理。
(8)文化站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
(9)广播电视站负责对广播、电视设施与设备、广电工程的安全管理。
(10)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实行群众监督,协助政府和督促部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严格源头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度;
(1)机构网络台帐;
(2)文件台帐;
(3)责任书台帐;
(4)会议台帐;
(5)检查台帐;①检查记录②整改通知书③复查意见书
(6)宣传教育台帐;
(7)规章制度台帐;
(8)事故管理台帐;
(9)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10)重大危险源台帐;
(11)奖惩台帐;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严格源头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度;
(1)机构网络台帐;
(2)文件台帐;
(3)责任书台帐;
(4)会议台帐;
(5)检查台帐;①检查记录②整改通知书③复查意见书
(6)宣传教育台帐;
(7)规章制度台帐;
(8)事故管理台帐;
(9)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10)重大危险源台帐;
(11)奖惩台帐;
(12)总结汇报材料台帐。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7、及时、如实向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考核评比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搞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及时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有关安全防范措施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和有关主管部门。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7、及时、如实向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考核评比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搞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及时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有关安全防范措施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站、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和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而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追究村和站、所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村、各站、所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责任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本责任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