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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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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财政局
开财农〔2009〕96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开化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开政办发[2009]83号),现将开化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操作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的各项申拨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

  开化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操作办法

  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真正用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安全规范地使用资金,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二、本操作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包括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委托开荒造地项目资金、代垦造耕地项目资金、县级土地资源开发项目资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
  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由县财政部门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设置过渡帐户或在个人账户进行项目资金收付。
  四、资金拨付。凭县财政局与县国土局的联合发文,由乡镇根据《开化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开政办发〔2009〕83号)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预算书、中标书和招投标合同)后凭填开的收款收据直接下拨资金到有关乡镇代管资金专户,乡镇凭项目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拨付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五、具体操作程序。资金拨付到乡镇后,具体根据以下情况进行操作:
  一是乡镇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凭施工方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正式税务发票和工程进度拨付申请单等资料,经县财政职能部门审核后才能从会计核算中心乡镇分中心拨出。
  二是有关政策处理费。在支付时,由乡镇根据政策处理发放清单和正式票据,按实结算。
  六、本操作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土地 资金 操作 办法
抄送:县府办。
开化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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