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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9〕100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关于开化县财政性
资金存贷挂钩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制定的《开化县财政性资金存贷挂钩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开化县财政性资金存贷挂钩考核办法
县财政局 县人民银行
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开化县金融部门考核奖励办法》有关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银行开化县支行、农业银行开化县支行、建设银行开化县支行、中国银行开化县支行、开化县信用联社。
二、资金范围
纳入挂钩考核的资金为存储在县内各金融机构并由县财政管理的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种基金,不含县财政在县人民银行的国库存款)。
三、考核目标
财政性资金存贷挂钩考核的目标是:强化放贷激励,降低融资成本。
四、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将各金融机构的财政性存款,与其贷款总量、政府性项目贷款完成情况、政府性项目贷款利率水平等相挂钩,每个季度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各行社之间财政性存款额度的依据。
(一)与银行贷款总量相挂钩(40分)
1.月均余额存贷比(20分)
(1)各考核对象每个季度的月均余额存贷比以65%为基数,基本分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2)各考核对象当年新增存贷比以70%为基数,基本分10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分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在当年新增存款为负数时的不可比情况下,若新增贷款增加的得10分;若新增贷款减少的得零分。
2.月均新增贷款(20分)
(1)以每个季度各考核对象各自上年同期的月均新增贷款为基数,基本分15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5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扣分,最多扣5分。
(2)以每个季度各考核对象月均新增贷款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本分5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5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扣分,扣完5分为止。
(二)与政府性投资项目贷款完成情况相挂钩(40分)
1.政府性贷款占财政性存款的比重(25分)。
(1)除县信用联社外,各考核对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贷款余额占财政性存款余额的比重应达到50%以上。基本分为10分,达不到或超过此比重的,每个百分点分别扣、加0.5分,最多扣、加10分。
鉴于县信用联社政策性因素,确定其政府性投资项目贷款余额占财政性存款余额的比重为35%以上。达不到或超过此比重的,每个百分点分别扣、加0.5分,最多扣、加10分。
(2)各考核对象当年新增政府性投资项目贷款占当年新增财政性存款的比重应达到50%以上。基本分为15分,达不到或超过此比重的,每个百分点分别扣、加0.5分,最多加或扣15分;在新增财政性存款为负数时的不可比情况下,若政府性项目贷款增加的得15分;若政府性项目贷款减少的得零分。
(3)用财政资金质押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贷款不计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贷款总额。
2.完成政府下达的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信贷对接计划情况(15分)。
按各考核对象本年度“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信贷对接计划”的实际完成项目个数与计划项目个数的比例计分。以贷款实际到位为准;跨年度到位的,当年不计分;次年1月份到位的,原失分分值给予补加在新年一季度;次年2-3月份到位的,减半计入新年一季度。经县政府同意,项目对接计划允许调整。
3.完成计划外项目贷款的,每满1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10分,临时性贷款按一年期折算后计分。
4.到期政府性贷款如需各考核对象继续给予支持而没有支持的,每满100万元扣0.5分,最多扣10分。
(三)与政府性贷款利率水平相挂钩(20分)
除信用联社外政府性投资项目贷款以基准利率上浮10%为参照点,每使县财政节约融资成本支出1万元加1分,每增加融资成本支出1万元扣2分,最多加或扣10分。
鉴于县信用联社实际情况,信用联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贷款以基准利率上浮20%为参照点,每使县财政节约融资成本支出1万元加1分,每增加融资成本支出1万元扣2分,最多加或扣10分。
各考核对象若收取咨询费、顾问费等其它费用的视同提高利率。
五、调整办法
(一)每个季度根据各考核对象的考核得分情况,确定该单位应调整的财政性存款数。考核得分由高到低处于前二位的为调入单位,处于后三位的为调出单位。
(1)调出单位以倒数第一、二、三名次分别按本单位本季度末财政性存款余额的5%、4%、3%计算调出资金。
(2)调入单位根据得分按比例确定调入额度。
本单位调入金额=调出单位调出总额×(本单位得分/调入单位得分之和)
(二)日常金库拨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原则上仍按归并前财政专户分布格局来拨入或拨出资金。
(三)存款调整在每个季度次月底前执行到位,为增强调入存款的相对稳定性,优先调整各项到期定期类存款。
(四)财政性资金存贷挂钩考核资金调出或平时结算支付中如出现压票现象,由县人民银行根据支付结算相关规定处理,并在下个季度的存贷挂钩考核中扣分,每压一天扣1分。
六、其他事项
(一)考核中各考核对象的有关数据,由县人民银行汇总审核后提供给县财政局作为考核依据。必要时由县府办牵头会同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对各行社上报数据进行核实,对上报数据不实的单位,加倍扣除该项应减少分数。
(二)县财政在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专项资金存款,如财政部、省财政厅对开户问题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三)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二○○九年第四季度试行,自二○一○年起正式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由县府办召集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研究决定。
附:开化县财政性资金存贷挂钩考核情况统计表
主题词:财政 资金管理 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开政办发[2009]100号转发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关于开化县财政性资金存贷挂钩考核办法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