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开化县 > 正文

关于印发《开化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952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化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开化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化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个人、单位和经营者在生活及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特种垃圾。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区域内的个人、单位和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具体实施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区域由县规划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第三条 本着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的管理工作。

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物管住宅区、新建住宅区(楼)生活垃圾袋装化的组织实施。

各社区具体负责其辖区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外的商业经营户、无物管住宅区(楼)等生活垃圾袋装化的组织实施。

国庆、星群、小桥头、岙滩村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郊结合部住户的生活垃圾袋装化的组织实施。

县文明办、爱卫办要将生活垃圾袋装化的实施纳入年度文明单位(村)、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考核。

环保、卫生、公安(交警)、工商、交通、城管大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城市垃圾袋装化实施工作。

第四条 县规划建设局应逐步将生活垃圾袋装化服务推向社会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生活垃圾袋装化服务企业。

第五条 中转房、收集点等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统一标准,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新建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应将配套的生活垃圾袋装接收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资金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解决。

已建成的城市街道、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未设置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的应列入公共设施补充配套建设计划,由建设、开发或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建。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报县规划建设局批准。

第八条 生活垃圾袋装化的收运管理方式采取自行投放和上门收取相结合的方式。在实施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区域内,个人、单位和经营者应使用环保型降解专用袋。将生活垃圾按规定严密封装、按时投放到指定地点(中转房或收集点),由专用车辆清运至垃圾场。

第九条 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生活废弃物,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实行有偿收运服务。

第十条 农贸市场、车站、学校、宾馆、饮食业经营者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县环境卫生所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十一条 病死畜禽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害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或生活垃圾处置场所,不得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 袋装生活垃圾应及时收集、清运,不得积存。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车辆应做到密闭完好,保持车容整洁,避免在装卸、运输中沿街撒落、泄漏垃圾;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者不得乱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的卫生服务收费,按《开化县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开建设〔19955号、开价〔19958)执行。

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在袋装垃圾中转房、收集点焚烧废弃物的,由县规划建设局或其委托的组织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由县规划建设局或其委托的组织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市管理   生活垃圾   袋装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026日印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开化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kaihuaxian/20210625/341103.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