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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上报的有关岗位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劳动条件下实行以年为周期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及职工为:客车驾驶员1人,小车驾驶员2人,营销员2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职工为:装卸工3人,氯甲烷灌装工1人。
二、以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时间为一年(从2010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
三、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上班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依法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你公司应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确保职工的休息和休假权利;其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按加班处理,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此复
开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