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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开化县“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纳入我县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对象范围
1、现有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在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受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人员;以及在原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事业单位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之后调到上述单位工作的人员。
2、现已退休的原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前因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改制时在册且一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前因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老工伤”职工。
老工伤”人员由县人劳局负责确认。
二、“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及支付渠道
“老工伤”人员享受的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待遇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门诊医疗费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原实行工伤门诊医疗包干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包干费同时取消。
四、“老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办法按照国家、省、市、县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执行。
五、对“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医疗鉴定。
六、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劳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老工伤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