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化县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若干规定
一、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与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注明。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清单。门卫房、专业用房、设备设施用房以及会所性质的用房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抵扣。县物业主管部门必须参与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及验收。
2、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实测地上总建筑面积7‰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3‰、物业经营用房按4‰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最低不少于60平方米。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3、因分期、分片、零星开发等原因,不能足额提供当期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向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同类地段、同等面积房屋的市场价款,用于统一购置或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4、物业办公用房应配置在小区主出入处或小区中心位置,物业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应满足物业办公的需要,包括门窗、墙地面装饰、供电、供水、电信管线及卫生设施等应配置齐全。物业经营用房应配置地沿街、沿路等适于经营的一层店面房为主,配置在二层的不得超过物业经营用房总面积的50%。小区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单独建造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建筑面积的6‰-8‰单独建造配置会所,会所应配置在小区中心位置,会所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会所应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工程验收前建成,会所建成后不得出售,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会所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注明。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供会所清单。
5、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及会所、人防工程等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纳和续交。
二、物业管理用房移交与房产登记
1、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划图纸中确定的位置,提供物业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公共活动用房)和总建筑面积4‰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移交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办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手续时,应提交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成果文件、房屋产权移交书、房屋有关资料和设施设备清单以及配置不足部分的房价款。
2、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目前,由于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暂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为防止物业管理用房产权流失,其房产权暂由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待业主委员会具备法人资格且市场运作规范后,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业主委员移交相应房产权和资料。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房产登记费用,不得超过首次办证时所需的费用。
三、物业管理用房管理与使用
1、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2、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保留必要的办公场所后,全部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
3、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时,其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个月。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受聘期限。
4、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使用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经营性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单位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出租和经营收益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5、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公共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6、因拆迁致使物业管理用房灭失的,应当根据房屋拆迁方面的有关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补偿安置的方式。拆迁安置用房或货币补偿金额属于业主所有。
四、附则
1、在土地出让时,应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该地块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和配置要求。
2、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城镇规划范围的新建物业。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公布前还未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可参考本规定执行。
开化县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物业用房 配置 规定
抄报:市建设局。
抄送:县府办、城关镇政府,汪权龙常委、马建雄副县长。
开化县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