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化县住宅小区
交付使用条件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实行交付使用条件备案制度。由县房地产管理处负责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条件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住宅小区建设交付使用条件备案证明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房产初始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二条: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配套基础设施以及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的学校、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非经营性公建配套项目。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建设要求建成后,确认已达到交付使用各项条件的,应于交付使用前到县房地产管理处进行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各项条件符合备案要求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备案书。备案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的学校、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社区配套用房等非经营性公建配套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建设的资料(一览表)以及有关文件;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合格的资料;
4、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确认的供水、排水、煤气、环境等设施已完成配套建设的资料;
5、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绿化指标要求;
6、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人防工程建设资料;
7、消防验收证明;
8、电(扶)梯验收报告、准用证;
9、供电部门、通信运营商、广电网络传输中心提供的项目供电、通信、电话、有线电视设施已完成建设并可投入使用的证明资料;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缴交确认单及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接受管理的合同;
11、房地产测绘成果;
12、其它需要的资料。
第五条:县房地产管理处收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备案资料后,经审核各项条件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一个住宅小区由多家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由各开发建设单位分别备案。
第六条:住宅小区建设交付使用条件经备案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方可与业主办理交房手续。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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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住宅小区 交付 备案制度
抄报:市建设局。
抄送:县府办、城关镇政府,汪权龙常委、马建雄副县长。
开化县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0日印发
房屋、公建项目、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一览表
| 建 设 项 目 | 单 位 | 规 划 建设数 | 完 成 建设数 | 竣工验收 时 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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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点: 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开房备案( )号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条件备案书
开发项目地址:
开发建设单位:
单位所在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经办人姓名: 电话:
主管局领导审核意见:
备案机构(章) 经办人(签字):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开发单位一份、房产登记一份、备案机构一份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小区交付使用条件备案资料
1、房屋、公建项目、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一览表 ( 页)
2、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设计补充条件文件 ( 页)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规定、公告 ( 页)
4、项目批复(复印件) ( 页)
5、建筑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 页)
6、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页)
7、项目规划设计图 ( 页)
规划平面蓝图 ( 页)
绿化景观布置平面图及验收合格资料 ( 页)
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人防工程建设资料 ( 页)
给排水、供气、供电、电信、电视、地下管线平面图及验收合格证书 ( 页)
8、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 页)
9、规划验收合格资料 ( 页)
10、消防验收证明 ( 页)
11、电(扶)梯验收报告,准用证 ( 页)
12、物业管理用房移交资料 ( 页)
13、房地产测绘报告
14、其它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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