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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0〕94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开化县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开化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居住证的种类、有效期限
(一)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社会保障、预防保健、随同的不满十六周岁人员、租住房屋等信息。
(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为九年,居住证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换领。
(三)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
二、居住证申领对象及条件
(一)居住登记。在开化县居住三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负责登记的相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负责登记的相关单位应当在其办理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十六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申报后由受理单位发给受理回执);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二)临时居住证。在开化县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十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1、未满十六周岁的;
2、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3、按照《条例》第八条办理居住登记的。
(三)居住证。居住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持有时间可以从持有《暂住证》时起算;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5、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但因过失犯罪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或缓刑的除外。
若居住人员已取得开化县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人才绿卡》或属于开化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或政府有关部门引进的投资创业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三、申领居住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临时居住证
1、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居住证
1、《申领居住证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2、《临时居住证》复印件或能证明在本地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其他材料;
3、能证明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的相关材料;
4、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能证明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居住证办理
(一)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由本人或单位持相关资料,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发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须提交的材料。
(二)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由本人或单位持相关资料,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回执,并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三)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变更登记一律免费。
五、居住证注销
流动人口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或其已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并收缴其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
《浙江省居住证》被注销后,持有人仍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六、居住证项目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七、居住证的换领补领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或者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丢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补领新证。
八、居住证的功能及享受的待遇
居住证作为持有人在本县居住的身份证明,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临时居住证
1、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意识等基本常识方面的培训,以及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县居民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享有与本县居民相同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人意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随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
3、其七周岁以下子女在居住地医疗机构可享受国家免疫规划一类疫苗免费接种。
4、已婚育龄夫妇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可报考机动车驾照。
6、对患有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根据政策减免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
7、同住子女如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完成义务教育,可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落实在县内相应学校就读,收费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8、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县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可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储存。
(二)居住证
除可享受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与本县居民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2、同住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凭居住证到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就读,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普通高中)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就读职业高中的学生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3、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优秀人才、劳模先进和优秀流动人口等荣誉称号评选,享受相关待遇。
4、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住在农村的按相关规定可参加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居住在城区的按相关规定可参加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就读中、小学子女可参加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持《浙江省居住证》三年以上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当地建设的公租房。
6、持《浙江省居住证》十年以上并参加养老保险,取得中级职称的或中级技术以上的人员,其本人和随其在开化县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符合低保条件,且未享受户籍地低保待遇的,在取得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的书面证明后,可申请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范围。
7、持《浙江省居住证》十五年以上、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准予在暂住地城镇落户。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主题词:综治工作 流动人口 居住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