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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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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规建〔2010〕96号

 

开化县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开化县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县内、县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县内企业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企业地址在本县区域范围的物业管理企业。

本制度所称县外企业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企业地址不在本县区域范围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 开化县规划建设局(下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监管工作,县房地产管理处(下称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准入资格备案登记管理

第四条 凡进入开化县物业管理市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到县物业管理机构办理市场准入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条 县内企业要求进入开化物业管理市场应具备暂定三级以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县外企业要求进入开化物业管理市场应具备:三级以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具有30万平方米以上物业管理业绩;连续三年内,至少有一项县级以上先进(文明)单位称号。

第六条 办理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备案登记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备案登记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及复印件;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查验)及复印件;

4、企业机构代码复印件;

5、企业介绍信及联系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复印件;

6、进入开化县从事物业管理主要负责人、各项目负责人的岗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件复印件;

7、企业概况、管理业绩、获奖证明;

8、通过县外企业进入开化人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计划生育责任书。

第七条 县物业管理机构收到备案登记资料后,应会同招标人对备案资料进行预审,确认资料真实、齐全、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报经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开化县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备案临时登记证》(以下简称《临时登记证》)。经预审资料不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内容补正;经预审不符合条件,物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将不予登记的原因作书面反馈。

第八条 《临时登记证》为参加开化县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资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两个月,投标活动结束自动失效。物业管理企业凭《临时登记证》方可参加开化县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 未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宣布中标结果后三日内交回《临时登记证》,领回备案时提供的资料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 《开化县物业管理市场准入资格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为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资格证明。中标企业在宣布中标结果十五日内到县物业管理机构将《临时登记证》换领《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相同,一般为三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履约保证金一般为1-2万元,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交纳,履约保证金由县物业管理机构代管。履约保证金金额及返还办法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标注。

第十二条 开化县物业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物业管理企业情况进行考评,如达不到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要的,注销其《登记证》,并酌情罚没其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开化县物业管理机构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业绩、不良行为、服务质量、规范管理、文明服务,工资发放、计划生育等情况实行全面动态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人员,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和资质年审制,申报资质、资质事项变更、资质年审资料应报县物业管理机构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资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县外物业管理企业在开化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信用情况,县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资质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作清退处理。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超出有效期的或被注销资质证书的;

2、物业服务考评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被业主委员会解聘的;

3、企业一年内被列入物业管理不良行为纪录两次以上的;

4、被注销《登记证》的或有严重违反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凡被清退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注销《登记证》,并视情节罚没履约保证金及限制3年内不得进入开化物业管理市场。

第十七条 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注销《登记证》,3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开化物业管理市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实施前已在开化县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制度实施后一个月内补办备案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化县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市场   准入制度

 


抄报:市建设局。

 

抄送:县府办、城关镇政府,汪权龙常委、马建雄副县长。

 


开化县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0日印发

开化县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备案登记申请表

(开物      登字第     号)

企业全称

(盖章)

 

企业注册

地    址

 

 

企业办公

地    址

 

 

企业机构

代    码

 

营业执照

编     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电话传真

 

邮编

 

企业网址

 

Email

 

企业资质

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

证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承接

物业名称

 

 

 

 

 

 

 

 

物业

项目

主要

管理

人员

概况

姓名

职务

职称

执业资格及证书编号

固定电话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申请

单位

申报

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局领导审定意见:

 

 

 

 

 

备案登记

机关

根据《开化县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规定,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备案。

备案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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