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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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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098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

概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工程超概预算现象,保证政府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化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期间,发生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引起工程价款调整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四)追加的附属工程(是指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发包的其它附属工程);

(五)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六)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

(七)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八)其它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概算调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超过概算并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减的报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分解申报、规避监管。

 

第二章  工程变更约定事项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如实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变更审批表》由建设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发改窗口领取填报,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相应意见并盖章。

第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表》中的工程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具体明确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过程。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表》中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或说明,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批表》中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日、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第九条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项目主管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书面通知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及结算价格;

(四)除上述三项外,确实无法确定计价的,由项目主管单位通过市场调查拿出方案后报县发改局,经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会商后确定变更价款。

工程变更涉及到的报价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时,高于市场价的应重新确认变更单价,低于市场价的不予调整。

第十条  变更工程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主管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现场测量签认。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在接到《工程变更审批表》后,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之间应连续编号并标明变更日期。

 

第三章 工程变更类别和审查、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类别

(一)一类工程变更

涉及调整概算及合同投资控制金额的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类工程变更:

1.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引起的;

2.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原因引起的;

3.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4. 追加的附属工程

(二)二类工程变更

不涉及调整概算及合同投资控制金额的工程变更。因施工图纸中的错、漏、碰、缺引起的,以及一类、三类工程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属于二类工程变更。

(三)三类工程变更

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工程变更:

1.如不及时确定工程变更将会危及人身安全、工程安全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工程变更;

2.如不及时实施工程变更内容,对工期、质量将会产生重大损失的工程变更。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建立部门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发改局召集,由县财政、审计、监察、招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县发改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明确办理意见。

(一)一类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1、单次变更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集体讨论确定,经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改局备案。

2、单次变更额度在2050万元(含本数)的,由建设单位集体讨论提出变更意见,经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相关分管副县长审批。

3、单次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在论证的基础上由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县发改局,部门审核联席会议审定,再由相关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县长审批。

(二)二类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由建设单位填报,报县发改局备案。

(三)三类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建设单位可负责先行实施。属于调整概算及合同投资控制金额的变更,应在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上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一类变更审批权限处理。不属于调整概算及合同投资控制金额的变更,由建设单位填报,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报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分解变更的方式规避报批。工程变更未经审批的,审计部门在竣工决算时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严禁先施工后补办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对需要紧急抢险发生的工程变更,项目主管单位可先向县政府相关领导请示后,再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额度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20%,重大变更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凡订立的施工合同或其他协议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工程造价决算以招标文件为依据。

 

第四章   项目概算调整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必须真实、准确,县发改局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控制工程概算的各项规定,力求概算能够全面、真实的反映工程造价,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一次性调概程序。

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当项目出现超概算情况时,业主单位必须一次性对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梳理,在基本取得资金来源的基础上编制概算执行情况和概算调整申请报告,按程序进行报批。

县发改局在受理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要及时对拟调整概算进行评估(情况复杂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在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时提出概算调整意见。

概算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10%,并300万元以内的,经县发改局协调提出意见,报相关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由县发改局批复;概算调整金额超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经县发改局协调提出意见,报相关分管副县长审核,经县长同意,由县发改局批复。

对超概算项目,县审计局应事中介入,并对特别重大项目执行概算情况进行先期审计。

概算调整后发生的变更权限仍按第十三条程序操作,同时业主单位必须提供概算平衡计划表,不得再次突破概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因施工方案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担。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在工程实施前从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同时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施工和监理方面资料。违反上述规定视为不履行职责,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超规模设计或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使项目突破概算,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做好基础财务管理工作,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等各种原始记录的管理台账。

项目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监管,凡造成重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凡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申请调概幅度(累计)达20%以上或调概总金额超过300万以上的,其主管部门必须向县政府做出书面说明,同时抄送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审计、招管办。  

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中弄虚作假的,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未及时报批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情况发生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 1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政府投资   概算调整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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