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0〕100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
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现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中标后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授权,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或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有关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进行标后管理:
(一)县招管办牵头做好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项目概(预)算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组织综合验收。
(三)县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工程概(预)算、工程变更、工程款拨付等的评审,参与资金筹措方案的评审及项目前期方案的论证。
(四)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县规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工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标后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县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标后管理的监察对象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履约监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应一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与投标承诺的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辞职、伤病以及死亡等特殊原因限制或丧失履约能力确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方可变更,并抄送县招管办。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信誉等不得降低。
第七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不定期检查、抽查、专项稽查等方式,对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位情况、项目建造师变更、监理人员工作情况和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中标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或建设单位报告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监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的;
(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四)经原项目审批部门书面同意变更使用功能的。
第九条 设计变更应坚持先批后变的原则。设计变更应先报原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审批单须经设计、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签章,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办存档。
因设计变更突破原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造价10%或3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四章 工程结算和决算的监管
第十条 工程进度款应按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支付和结算,未经评审、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或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不予拨付。
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8日内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无正当理由延期或经发包人催促14日内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应当对所提供的竣工图纸和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报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联合验收手续。项目完工后,需由县发改局组织联合验收,经审核、审计合格后,再由县财政局拨付尾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投标人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本县公共资源交易资格三个月;投标人中标后不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本县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六个月;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约的,按合同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本县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六个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中标公示后,无正当理由不定标或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二)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三)未按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设计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未按规定报审,擅自委托中介审核项目工程结(决)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七)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因质量责任不落实,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九)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一)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应招标未招标的;
(十二)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拖延提供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串标、围标行为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三)将所承揽的业务转包或非法分包的;
(四)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挂靠、被挂靠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五)不按承诺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擅自变更、提供虚假证明更换管理人员的;
(六)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七)勘察、设计单位因勘察、设计不当,造成重大预算失准或投资损失的;
(八)监理单位出具虚假监理文件或报告的;
(九)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十)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造成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
(十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并提交真实、完整资料的;
(十二)提供不合格材料设备的;
(十三)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拖延提供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监督查处的;
(二)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概算、预算、结算、决算,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审核设计变更的;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工程建设的;
(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政府投资 标后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