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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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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财政局
开财绩效〔2011〕2号
关于开展2011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得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和县府办印发的《开化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开政办发〔2007〕81号)及《开化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开财绩效〔2010〕2号)的有关规定,对2010年度财政支出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自评对象
本次绩效评价自评对象和范围为2010年度财政支出达50万元以上项目,评价资金为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统一协调全县财政支出效绩评价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部门财政支出效绩评价工作和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三、评价指标和标准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分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两大类,每大类指标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70%和30%,其中:个性指标由各项目单位根据各自项目的特点自行确定(可参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和开化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开化县财政地税网-下载专区)。
四、评价时间
2011年6月30日前,各有关单位完成项目绩效评价自评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和相关附件上报县财政局绩效评价科(书面及电子文档各1份)。7月份,县财政局将组织专家组,并邀请人大、政协代表对各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五、有关要求
1、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自评工作,并按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凡未按要求实施绩效自评或未按时提交自评报告的,全部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评价,评价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负。
2、为确保评价数据的真实可靠,各项目单位在实施评价时,应先对每个具体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根据相关数据和资料,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对每个具体项目进行评价并逐一打分。
3、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和《开化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开财绩效〔2010〕2号)要求组织实施评价,围绕设置的评价指标收集相关资料,对照评价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判,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绩效,并按照规定格式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附:
1、2010年绩效评价自评任务表(详见开化县财政地税网-财政公告栏)
2、开化县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具体指标与标准(详见开化县财政地税网-财政公告栏)
3、开化县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详见开化县财政地税网-财政公告栏)

(联系电话:6190375、6190759)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  通知
抄送:县府办
开化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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