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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开安监管〔2011〕17 号
开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站、县级有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
汛期将至,随着降雨的逐渐增多,容易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露天矿山坍塌、地下矿山透水以及尾矿库溃坝等重大事故。为吸取近年来省内外汛期矿山事故教训,防止发生暴雨等恶劣天气引发的矿山、尾矿库事故,现对汛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汛期历来是矿山、尾矿库事故的易发、高发时期,各乡镇安监站、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汛期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要针对今年汛期安全生产形势,早部署、早安排、早行动。要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抓细、抓实、抓到位。
二、切实抓好非煤矿山安全防范工作。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汛期防灾工作指导意见》(浙安监管矿〔2008〕93号)和《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方案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开安监管〔2011〕13号)的有关要求,针对汛期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完善各种汛期安全生产制度,加大汛期隐患排查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整治安全隐患,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对没有落实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存在重大水灾隐患的矿山,必须采取停工撤人措施。矿山企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各项事故防范措施,并重点落实好以下措施:
一是地下矿山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要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否则要采取提高井口标高的措施;报废井口必须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严防向塌陷区灌水;检查排水系统设备、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是否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遇到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等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水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二是尾矿库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尾矿坝外坡坡比、坝面保护设施、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渗漏逸出点、排渗设施、排水(排洪)设施及防洪能力等要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尾矿库不得用子坝挡水,加大对坝体出现裂缝、变形、坍塌、滑动等迹象的监测监控,坝面出现管涌、流土漏砂、高位渗漏及沼泽化等渗流破坏隐患的要及时整改。
三是露天矿山应加强检查力度,全面落实防止边坡坍塌、滑坡的安全措施,加强非工作边坡、台阶坡面和矿山运输道路的安全检查,及时治理危险结构面,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凹陷露天矿山,必须设置专门的防洪、排水设施。各有关乡镇安监站要结合矿山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地下矿山、尾矿库及高边坡、凹陷开采露天矿山为重点,对矿山企业汛期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发现上述排查重点没有按要求落实到位的单位,要一律予以停产整顿。
三、建立有效工作联系机制,提高防汛应急能力。有关矿山、尾矿库企业要与水文、气象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汛情,统筹安排好防汛工作,并严格执行汛期的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同时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矿山、尾矿库危险源情况,进一步完善防汛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以验证预案的可操作性,要做到“防汛组织、防汛队伍、防汛物资、防汛措施”四落实,以提高防范能力。
各矿山企业将工作落实情况于5月底书面报属地安监站,并抄送开化县安监局,各有关安监站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开化县安监局,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 汛期 通知
抄送:市安监局,县府办,徐海廷,存档。
开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4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