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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财政局
开财会〔2011〕1号
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2011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我县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和省市财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我们将开展会计代理记账机构2011年度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中介机构。
二、核查时间
核查时间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自查时间为2011年5月10日至5月30日。重点检查时间为2011年6月1日至6月15日。以后年度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三、核查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的资质情况;是否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
2、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
3、会计从业人员是否参加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
4、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的书面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
5、抽查代理记账机构服务对象的财务会计报告
6、调查代理记账机构的收费标准。
四、核查的具体要求
(一)代理记账机构2011年度核查需提供的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2010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记账机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5、法人身份证明、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代理记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核查材料报送时间:2011年5月30日以前报县财政局会计管理科。
五、对通过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核查的单位将在开化财政地税网上进行公告。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或营运期间条件变化已停止正常业务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并予公告。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代理记账 核查 通知
抄报:衢州市财政局。
开化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