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镇委﹝2012﹞26号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
通 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干部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有效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班子研究决定,现就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
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是指村两委班子全体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村党员。
二、规范程序
村级组织不准擅自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确需外出学习考察的,要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学习考察事项,并遵循以下规定。
1、村级组织每届自行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外出时间一般控制在3—6天。换届前半年原则上不得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不得自行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2、外出考察的内容、人员构成、经费开支等事项,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得增加与学习考察目的无关的人员。联系村指导员可以跟村参加学习考察,片长只能参加一个村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3、外出学习考察实行报批制。外出学习考察经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并明确外出目的、路线、人员、时间、预算经费及来源等内容,在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5天后,于外出前5天报镇纪委审查,经镇纪委审核后报镇党委批准。
4、外出学习考察不得随意变更批准路线、人员、时间、总经费限额。考察结束后,要将考察情况、费用支出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开。
三、落实责任
1、因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导致村民越级上访或发生恶性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2、未经审批外出的,一律作为公款旅游,并与村主要干部考核、评先评优相结合,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要对村级组织外出费用严格审核,切实防止不合理开支入帐。对村级组织未按审核中的标准外出的,要责令参与者自负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该村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桐村镇委员会 中共桐村镇纪律委员会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