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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3〕24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打击非法采砂制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打击非法采砂制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8日
开化县打击非法采砂制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河道采砂制砂管理,打击非法采砂制砂行为,保障水生态安全、防洪安全和饮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取缔非法采砂,整治违规制砂,推广矿山制砂,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到2013年底非法采砂制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15年底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维护河流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县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二、主要任务
1、打击非法采砂。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采取挖除临时运输通道、扣押非法机械、从重罚款的基础上,对性质恶劣、屡次盗采河砂、制砂严重污染水质,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2、整治机械制砂。对未经审批的机制砂场一律关停,做到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构)筑物,切断电源、切断通道,防止恢复生产。对经审批但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污水悬浮物含量超过《GB8978-1996污水排放综合标准》规定的采矿、选矿工业悬浮物最高允许排放300mg/L标准的机制砂场,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
3、强化砂石管理。实行河道禁采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全县所有河道停止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经营许可到期的采砂经营行为,一律停止再次许可,由业主自行清理砂石、拆除相关设备及建(构)筑物,搬离现场,做好平整工作。对因防洪等需要,确需对河道进行疏浚的,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开展河道疏浚。推广矿山制砂,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矿山机制砂开发规划,合理确定机械制砂场所、规模,规范制砂场审批办理的手续,稳定砂石资源市场。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3年2月1日开始,到2013年12月31日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1、组织发动阶段(2月1日至3月10日)。2月上旬,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作出部署。2月中、下旬开展采砂制砂情况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全县采砂制砂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水利部门负责调查经审批许可的河道采砂情况、河道非法采砂相关参与人员社会关系情况;环保部门负责调查审批许可的制砂场和未经审批的非法制砂场产能规模、工艺、业主名录、社会关系等情况;供电部门负责调查经审批许可的制砂场用电企业情况;工商部门负责调查办理证照的采砂制砂情况。各有关单位于3月8日前将相关调查表格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3月上旬,在综合各乡镇、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任务和各阶段工作重点。各乡镇要全面排摸掌握区域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经营权发包、采砂制砂场所情况以及参与人员社会关系。全面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设立举报电话6190916,动员群众对非法采砂制砂行为进行举报,为集中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2、集中整治阶段(3月11日至4月30日)。针对排查结果,对未取得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采砂制砂业主,以及没有按照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所批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生产规模等进行违法违规生产的采砂制砂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于3月中旬书面责令停止生产。3月下旬至4月底,实行分类处置,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采砂行为,责令停止采砂作业,按要求平整河道,没收非法所得,扣押机械设备,并依法从重处罚;对非法制砂场,责令停止制砂作业,封存砂石料,停止电力供应,限期拆除制砂机械;对经审批但制砂污水排放不达标的机制砂场,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限期拆除制砂机械,并按乡镇、村的要求对场地进行整理,与周边环境保持一致。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限期不拆除机械设备、不平整场地的,由所在乡镇组织人员予以拆除、整理,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3月下旬,明确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
3、综合整治阶段(5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加强日常巡查检查管理,对非法采砂制砂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集中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性质恶劣、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5月底前县政府与乡镇签订责任书,乡镇与村签订责任书,实行采砂制砂网格化管理制度。各乡镇、村要按照网格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宣传打击非法采砂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做好对非法采砂制砂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和配合等相关工作。12月底前完成全县矿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要坚持边整治边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
4、巩固提高阶段(12月份)。对专项打击、集中整治、综合整治取得的成果全面巩固,对工作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认真总结、宣传和推广。要重点研究矿石资源管理工作的治本之策,把专项整治成果转化为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建立砂石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2014-2015年,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推广矿山制砂,在全县范围内逐步实现砂石资源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打击非法采砂制砂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委办关于县级领导责任包干“310”重点工作》(县委办〔2013〕3号)确定的责任包干领导牵头负责。日常工作由县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县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建立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由责任包干领导或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会,研究、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2、明确工作职责。县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河道采砂制砂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督促、检查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制砂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村级考核办法,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巡查,制止违法采砂制砂行为,对无证采砂的及时报告县水利局,对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作业的及时报告县环保局;做好村干部监督管理和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做好县对乡镇采砂制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工作。协助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县水利局做好河道疏浚的日常监管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河道巡查检查,严厉查处因河道采砂、涉河建设项目影响行洪安全、破坏河道环境、不符河道管理规划行为。承担县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全县河道采砂制砂管理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编制矿山制砂规划,推广矿山制砂,合理确定洗砂制砂场所、规模。
县环保局负责机制砂生产经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运行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生产和超标排污行为。
县供电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电、窃电开展机制砂生产行为;对非法采砂、洗砂和制砂户及达不到要求的涉砂场所停止供电。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涉砂行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办妨碍部门执行公务行为和非法采砂制砂的经营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涉砂案件中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查处。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有证无照采砂制砂行为。
县新闻中心、县广电总台负责在新闻媒体上宣传采砂制砂管理工作,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协助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宣传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河道采砂制砂管理工作。
3、密切配合协作。制定打击非法采砂制砂联合执法行动预案,确保联合集中执法行动依法、及时、安全、有序进行。各有关乡镇及部门要依法履行采砂制砂管理职责,加强沟通、联系与协作,提高执法效能。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所有职能部门和乡镇要听从指挥,服从调度,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4、强化督查考核。将河道采砂制砂管理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争先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鼓励。对因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非法违规开采现象严重、采砂制砂秩序混乱、影响防洪安全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营造工作氛围。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违法采砂制砂对河道堤防、耕地、环境的危害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纪守法,支持采砂制砂整治工作。跟踪报道专项整治情况,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
6、严明工作纪律。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收购、使用非法违规生产的砂石料。严禁党员、干部及其家属参与非法采砂、制砂、洗砂、售砂等经营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之便在采砂制砂管理中徇私舞弊。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开化县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
开化县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陈哲贤(县水利局)
副主任:徐书洪(县水利局)、刘辉(县环保局)、余永富(县国土局)
成员单位:县人大办 成员:徐浩
成员单位:县府办 成员:吴杰
成员单位:县监察局 成员:吴伟平、吴建宏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童春华、何立顺
成员单位:县供电局 成员:徐立明、程建平
成员单位:县工商局 成员:汪长征、王志军、方红贵
成员单位:县环保局 成员:王剑辉
成员单位:县国土局 成员:江志禄、张扬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 成员:黄进、吴志华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8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