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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水利局文件
开水利〔2013〕26号
关于开展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
达标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农〔2010〕10号)及《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饮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08〕7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县范围内以乡镇、联村(跨行政村)和行政村(含自然村)为单位的集中式供水的农村饮用水工程,乡镇、街道供水工程日供水规模超过3000吨的除外,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达标考核。
二、申报要求
1、明确管理主体
(一)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乡镇饮用水工程,由受益乡镇人民政府组建供水管理机构,负责饮用水工程及供水管理。
(二)以国家补助、群众筹资为主建设的村级饮用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成立管理组织,自主管理,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供水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三)个人独资和企业实体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可由业主负责管理,也可参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落实管理,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
2、考核评价指标
饮用水长效管理考核指标共分三个方面,十二项,实行百分制考核(详见附件)。申报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二是制定了管理制度、计量收费;三是已落实了管理人员,且前一年度未因管理问题发生饮用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
3、评分办法
乡镇集中供水按一个总项目考核,分散村单独考核,总分100分。考核由县水利、财政部门组织,通过现场检查结合查阅台账资料方式进行评分。考核结果分三档, 85分以上为良好,75分以上为合格,其余为不合格。对考核达标的工程,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并在提升改造时优先立项。
三、申报程序
由各村或管理主体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长效管理申请,乡镇核实资料真实性后,将乡镇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工作总结、所属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汇总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汇编成册,于2013年4月15日前行文向县水利局提交申请。
附件:1、开化县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考核评分表
2、××乡(镇)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汇总表
3、开化县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申请书
4、开化县农村饮用水工程档案卡
二○一三年三月四日
抄送:市水利局,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
县环保局,谢剑锋县长、汪宇祥副县长。
开化县水利局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