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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环〔2013〕28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抄送:县纪委监察局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印发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
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制度对权力运行的规范作用,有效预防和纠正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保证权力行使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促进廉洁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人员行使权利时,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执纪、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全系统工作人员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1、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的;
2、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3、没有公开全部权力目录,或只公开权利目录未公开权力运行主要环节的;
4、公开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5、行使未批准行政权力的;
6、不能按照已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利,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不能限时办结的;
7、在权力运行中不按照要求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8、不公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
9、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的;
1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法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提出批评教育;对有关责任人给以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极大的,对部门给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给以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工作岗位待岗。
4、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以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人责任,责任追究应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被追究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局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监察室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经局党组讨论批准后,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开化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