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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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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环〔2013〕30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内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抄送:县纪委监察局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印发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内部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坚持以“建设学习型机关,争做学习型干部”为主题,以“政治坚定、思想进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目标,立足本单位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1、学习内容

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科技知识,学习县委、县政府、上级环保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学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环保执法水平。

2、组织形式

全局干部职工集中学习由局机关支部书记召集。每周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每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局办公室负责集中学习的通知和签到,抓好人员、内容、效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

3、方法措施

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辅导与讨论相结合,理论研讨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并开展警示教育、专题讲座、知识竞赛、体会交流等,活跃学习形式,拓宽教育内容,保证学习的质量和效果。

4、学习要求

一是实行学习教育考勤制,因事不能参加的要向分管领导请假。二是建立学习教育记录,做到局办公室有集中学习记录,个人有学习教育笔记。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每人每年至少撰写1至2篇学习体会。

二、工作制度

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2、遵守工作纪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机关效能建设“八条禁令”:

(1)严禁出现“三不”(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行为;

(2)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占”;

(3)严禁在工作时间内上网打牌、下棋、炒股、购物、玩游戏、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任何时间均不准在办公场所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严禁用公款相互吃请和其他娱乐消费、健身活动;

(5)严禁在工作日午餐饮酒、在执行公务或值班时饮酒以及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酗酒;

(6)严禁私驾公车、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7)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8)严禁违规举办并指令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各种评比、达标、有偿培训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查处的,第一次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作检查,第二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行政处分。

3、工作时间外出或下乡,必须向局办公室说明去向,以便联系。

4、接待来人来访来电,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遇到咨询或办事对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来访、咨询或办事者,应热情接待,耐心解答。遇有不熟悉的问题,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与有关科室联系,并明确告知。接待中要注重文明用语,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形象。

5、严格实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三、会议及议事制度

(一)局党组会议

局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非党局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列席。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安排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工作;

2、讨论研究本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讨论研究本局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任免;

4、讨论研究本局及直属单位的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共青团和工会工作等;

5、讨论研究本局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6、讨论制定本局及直属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7、讨论研究党员民主生活的有关事宜;

8、讨论研究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励和惩处;

9、其它需要经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

(二)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生态办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贯彻县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研究县政府部署的有关工作和我县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2、讨论决定报送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

3、讨论研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技术职称申报,研究决定合同工的聘用事项;

4、讨论研究本局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会议安排等;

5、审议本局重大建设项目,局财务预算、决算和专项工作经费安排等事项;

6、听取和研究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实情况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7、其它需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提交局长审定和签发。

(三)局务会议

局务会议原则上按月召开一次,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组织学习有关文件;

2、通报重要情况,协调本局各部门工作,讨论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事项;

3、讨论和审定以局的名义下发或代为县政府起草的有关全局性的重要文件;

4、讨论研究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我局处理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和重大信访件的回复等;

5、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汇报上月主要工作完成情况,未完成的项目和原因,以及本月主要工作安排;

6、局领导分别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7、其它需要经局务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

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需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内容和需提交审议的文件讨论稿,提前三天书面报到局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将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局领导签发后印发给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并抓好有关工作的督查、落实。

(四)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会议精神以及本局的重要决定;

2、总结全局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3、全局重大活动、重大工作安排、紧急任务的宣布和动员;

4、报告会、学习会、局领导述职述廉会议等;

5、全民民主选举等工作。

以上会议经局班子研究决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会议人员,并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因故迟到或缺席会议,需要向分管领导或局长请假说明情况。

四、公务接待制度

1、公务接待应遵循热情周到、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

2、凡上级、下级、友邻及其它单位人员来我局检查指导、请示汇报、交流工作或办理其它业务,需安排食宿的,统一由局办公室安排。

3、凡到各科室(大队、站)办理业务工作的其他单位人员,需要安排食宿的,由各科室(大队、站)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通知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排。

4、公务接待应突出开化特色,以本地菜、大众菜为主,中餐一律不得上酒。

5、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至3人,应为接洽工作的局领导、科室(大队、站)负责人和具体办事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增加。

6、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加班需要安排用餐,由加班干部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安排。

7、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需要接待对方单位工作人员用餐的,应事先请示局长。

8、上级部门及兄弟单位来我县开会、考察等,局办公室应提前拟定接待方案报局长审批,并根据接待方案做好接待工作。

9、凡公务接待(就餐、住宿)由局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单,其他工作人员签单不予报销。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室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本财务管理制度,正确行使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职权。

2、积极协助领导制定本单位财务计划,编制财务预算,办理财务决算,及时反映监督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状况,分析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单位的财务核算、控制、考核、监督等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加强行政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固定资产及其它财产的管理,努力增收节支。

4、严格按照报销手续,把好财务报销关。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审批程序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完善。

5、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6、财会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勤政、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丧失原则、玩忽职守。

(二)严格财务报销审批手续,实行分管领导与党政“一把手”联签制度

1、局长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实行分级负责、集体讨论制度。

2、经费开支单笔在5仟元以下的报销手续:由经办人或证明人及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室会计审核,报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最后报局长联审。

3、经费开支单笔在5仟元以上(含5仟元)的报销手续:需经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后方可开支,报销时,由经办人或证明人及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室会计审核,报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最后报局长联审。

(三)物资采购

1、一般办公用品采购:各科室(大队、站)填写《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职领导审批,最后报局长联审,由局办公室采购。购置时需有两人以上同往。

2、大宗物资及贵重物品采购:各科室(大队、站)填写《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职领导审批,最后报局长联审,并根据县物资统一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方式

根据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开化支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关于关施开化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开财库[2012]3号)等文件精神,除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可用现金支出;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支出;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等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其他公务支出都必须采用公务卡结算或转帐方式。

六、人事管理制度

(一)调进与录用

1、局机关进干部或录用干部,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坚持严进宽出的原则,确保用人质量。对要求到局机关工作的干部,如确实需要,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局党组研究,报县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

2、局属事业单位调进干部或者录用干部,要坚持“工作需要、专业适用、严格考核”的原则,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严格考核后,经局党组研究,报县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动或者录用手续。

(二)任免与聘用

1、因工作需要,提拔局属各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核、公示等程序,提交局党组讨论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任免手续。

2、局属事业单位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层干部,在岗位职数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核等程序,经局党组研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3、局属事业单位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干部应根据所在单位中高级职数许可的情况下,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等程序,由所在单位决定办理聘用手续。

(三)调出与退休

1、凡要求调出局机关和局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大队、站)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人事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办理调出手续。

2、在职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一律按期办理退休手续。

(四)使用派遣工规定

1、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确需使用派遣工,用人单位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环保系统使用派遣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并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派遣工的使用和管理。派遣工使用后,双方要签订派遣用工协议,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如用人单位不需要使用或派遣工违反协议,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以辞退。

3、派遣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含单位应缴的职工养老、医疗保险部分),依据岗位、工种的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工作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五)人事回避

1、凡在局机关和据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其直属亲属原则上不得调进本单位及局属事业单位工作。

2、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关系的,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的职务。

七、工资管理制度

1、对机关及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要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报批。

2、凡晋升职务调整工资,从任职(聘任)次月起兑现工资,经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3、正常调资由人事干部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手续,经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交财务室执行。

八、财产管理制度

1、财产物资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建立台帐,反映增减变动情况。

2、大宗、贵重的办公设备,严格执行入库登记、专人领管制度。

3、公共场所使用的物品由办公室保管,不得随便外借,特殊情况外借必须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追还。

4、调离工作单位,离岗前应与办公室移交清点所有的公共财物,并列出移交清单后开据人事调动介绍信。

5、每年组织一次财产清查,对非正常缺少,要及时处理,确保公共财产安全完善。达到使用年限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固定资产核销规定执行。

6、使用人员要加强对贵重物资的妥善保管。无故损坏或丢失、被窃的照价赔偿损失。

7、贵重物资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1、请假分事假、病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和护理假等。请假应事先按管理权限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2、请事假一天的,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领导审批,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二天或二天以上的,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中层干部报请局长同意;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按有关规定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3、请病假凭医院或急诊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4、探亲假,包括探配偶和探父母假。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与父母、夫或妻两地分居并不能在双休日团聚的,未婚的每年、已婚的每四年给一次探父母假,假期20天。父母分居两地的只能选择享受探父亲或母亲的假。探配偶假每年一次,假期30天。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并不得在本地休探亲假。户口未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5、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产假。正常分娩的女职工给产假90天,难产或双胎及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女职工给产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给产假50天,7个月以上的按照正常产假处理。计划外妊娠流产的,按照病假处理。

7、婚假。达到法定年龄(女20、男22周岁)结婚的,可以享受3天婚假,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女23、男25周岁)的可以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婚假)。再婚的可以享受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8、护理假。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但再婚除外。

9、丧假。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以及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以请丧假1—3天。在外地处理丧事的酌情给路程假。

10、假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公文收发制度

(一)收文办理

收文包括签收、登记、传递、批办、承办、归档等程序。

1、来文一律由局办公室登记。

2、局办公室设置收文登记薄,登记收文日期、发文字号和文件标题。

3、文件登记后,贴附文件传阅单,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报局长或副局长阅示。

4、局领导在文件传阅单上提出批办意见。

5、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办意见交承办单位或个人办理。

6、局办公室根据有关制度进行催办和查办。

7、局办公室将办理完毕的公文及时立卷存档。

(二)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缮印、校对、盖章、分发、归档等程序。

1、拟稿。草拟公文应做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必须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若要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再注明简称;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2、审核。公文经拟稿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审核。审核重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文字表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3、签发。公文经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局领导签发。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

4、登记、缮印和校对。局领导签批后的文稿由办公室登记编号,确定发送范围、份数后,送打印室缮印。缮印应保证质量,做到格式规范、字迹清晰、版面整洁。校对由文稿起草的部门、科室负责。

5、盖章。盖章时要检查有关程序是否完备,印章必须与落款名称相一致,并要端正、清晰。

6、分发和归档。制作完毕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根据发文范围分发和报送,并将局领导签发的正式底稿连同正式件2份分类存档。

十一、公务车辆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车辆调派管理规定

1、本单位车辆除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车外统一由办公室主任调度。

2、局领导用车应先向办公室主任打招呼,如遇特殊情况,由驾驶员负责向办公室主任说明情况。各科室(站)用车,应由分管局领导通知办公室派车,未经分管领导通知的部门用车申请,办公室不予派车。驾驶员未经办公室安排而出车的,以自行出车论处。

3、外单位借用车辆,应报请局长同意,否则,以驾驶员自作主张将车借他人使用论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本单位车辆均由专人驾驶、维护,未经局长同意,任何非专职司机都不得私自开车外出,如果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该车驾驶员以自作主张将车借他人使用论处,并承担相应责任。

5、本单位车辆必须入库停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入库的,须报请局长批准,但必须确保在外停放车辆的安全。未经批准,车辆不入库而造成损失的,一切责任自负。

6、为维护环保部门形象,凡有“环境执法”、 “环境监察”标志的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在饭店、娱乐场所前(工作需要除外)。

(二)驾驶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2、自觉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驾驶技能。

3、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守职、守时、守信。

4、增强纪律观念,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干扰领导工作,不干预科室事务,不干涉基层接待安排,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听从调度,保守秘密。

5、加强对车辆的检查和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干净和良好的技术性能。

6、没有保障任务时,须在办公室待命,做到随叫随到,手机24小时开机,完成任务后应及时返回。

7、上班及休假日个人有事,应向车管人员请假。

8、严禁酒后驾驶,做到安全行车无事故。

(三)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好现场,并报交警处理和保险公司备案,同时向局领导汇报。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处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2、凡属我方负责事故主要责任或负全责的,当事驾驶员应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3、因私出车、酒后驾车、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4、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受经济处罚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年内受经济处罚超过三次的,超出部分单位报销70%。

(四)车辆维修和加油规定

1、车辆维修由驾驶人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一式两份,申请单必须注明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内容。维修费用2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维修费用超过200元的,报请局长审批。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需维修项目或费用超过审批范围的,须按以上规定重新报批。

2、维修费用报销以申请单、维修厂家费用结算单为依据,否则单位不予报销。

3、车辆因公出差途中发生故障的,应及时与办公室取得联系,办公室将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再补办有关维修申请手续。

4、车辆维修结束后,驾驶员应认真核对维修项目和维修金额,确保无误后,在修理结算单上签名,并带回换下的零部件。

5、根据政府采购规定,车辆用油统一购置IC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十二、档案管理制度

1、办公室确定一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增强保密观念,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努力学习档案管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要求和规定;指导各科室、直属单位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负责本局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负责各科室、直属单位业务档案的移交及统一管理;负责综合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县档案馆移交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3、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以局名义发出的公文的草拟稿、定稿、正本和有关附件材料;局收受的上级、平级、下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的各类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各科室、直属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业务文件和材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光碟等);代表本局参加会议带回的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本局召开重要会议产生的文件材料。

4、各科室、直属单位的业务档案应于次年4月底前移交局档案室。

5、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半年)进行库存档案保管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齐全。

6、凡外单位人员查阅本局档案,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

7、档案资料原则上不予外借,特殊原因须借阅时,应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档案室进行登记后方可借出,并在规定时限内归还。

8、档案管理人员调整或调动工作时,必须将保管的文档逐卷逐件进行移交,并办理移交签字手续。

9、保管期限到期并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予以销毁。档案销毁必须登记造册(一式两份),须经局长批准,并指定两人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登记册上签名。销毁登记册一份送县档案馆,一份存本局档案室,长期保存。

十三、值班制度

(一)值班领导职责

1、对值班员、值班司机的在位执勤情况负全责;

2、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一般的来访事件;

3、处理好突发性事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报告;

4、承办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值班员职责

1、负责信访举报电话值守﹙12369、值班电话6013286﹚,做到上传下答及时准确,举报问题及时交相关单位处理;

2、协助值班领导处理好应急情况;

3、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本单位财产安全;

4、负责值班室内的卫生;

5、承办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值班司机职责

1、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2、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四)值班工作具体要求

1、记录处理各类来电,值班员应在《值班记录》中记录清楚如下内容:来电话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内容,并将电话内容及时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作出相应处理。

2、遇有环境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要及时地向值班领导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和领导要求进行传达落实。

3、值班期间如遇上级检查工作,值班人员应负责接待;如遇群众来访,应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做好记录,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推诿不办,并汇报值班领导。

4、做好交接班登记,值班人员应及时提醒下一班人员值班,下一班未到岗前、不得离岗。有未尽事宜,应对下班人员交代清楚,安排明白,不留“后遗症”。

5、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值班的,由值班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安排替班,并向办公室通报情况。

(五)值班考核制度

1、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不定期检查值班情况;

2、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值班情况负责;

3、出现上级查岗不在被通报和值班人员发生第二次脱岗离岗现象的,在全局通报批评;

4、因值班失误造成迟、漏、瞒、误报问题严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行政问责制度

1、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局机关、直属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至于影响环保部门形象,贻误各级交办的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追究的制度。

2、责任追究的对象:局机关、直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3、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追究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4、责任追究的方式

(1)警诫,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讨、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

(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辞退;

(3)给予纪律处分;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责任人,应进行责任追究。

(1)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或批准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违反产业政策项目的;

(2)对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生态保护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准予通过验收的;

(3)在日常环境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4)环境执法怕得罪人,监管不到位,致使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

(5)排污费征收管理中违法违规征收,少收、减收、免收排污费,以权谋私的。

(6)环境投诉、信访处理不及时、服务态度差、处理率和满意率达不到要求,群众重复投诉的。

(7)环境监测采样、检测数据不正确,提供数据延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经调查属实的。

(8)失职渎职,没有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产生严重后果的。

(9)在组织会议、举办活动、承办文电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影响工作进展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10)被服务对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个人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及危害的。

(11)其他未认真执行局机关工作部署,影响环保部门整体形象及任务完成的行为。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2)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3)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4)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服务对象已谅解;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3)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4)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十五、党风廉政、行风守则制度

(一)党风廉政制度

1、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思想,严格执行上级各项廉政规定,自觉做到:严守法纪,不贪赃枉法;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

2、严格遵守各项政策和法规,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文明管理、优质服务,严禁以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做到“八个不准”:

(1)不准向管理或服务对象索要财物;

(2)不准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馈赠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4)不准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宴请;

(5)不准向管理或服务对象通风报信;

(6)不准向管理对象报销用于个人消费的发票;

(7)不准向管理对象提出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不正当要求;

(8)不准对举报单位和个人故意刁难,甚至打击报复。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指定环评机构,推销环保产品,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4、环境执法和行政处罚必须坚持文明执法、秉公办事。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禁徇私枉法,办人情案或滥用职权,确保办案公正。

5、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6、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程序。

7、环境监测现场样品采集和实验室分析,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多取或毁坏样品,不得擅自更动监测数据。

8、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监察、审批、监测等业务工作,应遵循回避原则。

9、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杜绝违规操作。

(二)行风守则制度

本局每一位工作人员,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代表着环保部门的形象。因此,全体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并自觉做到:

1、不让环境污染因我而发生;

2、不让监测数据因我而失真;

3、不让公开承诺因我而落空;

4、不让环境执法因我而手软;

5、不让规章制度因我而违反;

6、不让热情服务因我而冷淡;

7、不让基层来人因我而抱怨;

8、不让值班电话因我而不畅;

9、不让便民措施因我而走样;

10不让每项工作因我而延误;

11、不让任何差错因我而产生;

12、不让六条禁令因我而特殊;

13、不让吃拿卡要因我而出现;

14、不让窗口单位因我而抹黑;

15、不让责任追究因我而形成;

16、不让环保形象因我而受损。

十六、AB岗制度

1、AB岗工作制是指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即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当A岗因故不在岗时,B岗应主动顶岗,及时办理可以即办的一般性事务或紧急公务。

2、各科室(大队、站)凡具有办理审批、审核、发证、申报等行政手续的相关岗位,都必须实行AB岗工作制度,以保证上述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AB岗结对人员须相对固定,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更换的,应请示分管领导同意。

3、A岗责任人因休假、学习、出差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报告、请假,并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

4、两岗要互相传授备岗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技能。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5、A岗责任人因故离岗没有做好交代的或B岗责任人在有交代情况下而没有履行顶岗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十七、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局办公室作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其职责:

1、组织协调局内各科室(大队、站)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大队、站)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2、组织维护和更新公开的环境信息;

3、监督考核各科室(大队、站)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4、组织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5、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6、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二)环境信息的采集与审核

环境信息的采集,由各科室(大队、站)按照职责分工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应在信息产生3个工作日内采编完毕。

环境信息的审核,采集的环境信息由各科室(大队、站)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三)环境信息的公开

环境信息的公开有两种方式:

1、主动公开。主动将环境信息通过互联网站、报纸、电视台进行发布,由局办公室根据需要发布。

2、被动公开。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环境信息。此类环境信息必须由需要信息的个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

(1)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格式要求。

申请被接受后,如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该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如属于公开范围的,由局办公室根据申请环境信息的具体内容处理,并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

(四)监督与责任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第四章执行。

(五)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7、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4、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5、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6、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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