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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环〔2013〕29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抄送:县纪委监察局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印发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
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运行,防止、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保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环保局具有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科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局办公室和各行权科室、直属单位配合,共同实施。
第四条 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公开公示情况;
(二)行政审批(许可)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制等便民服务措施落实情况;
(三)行政审批(许可)执行法定程序、按时办结情况;
(四)行政处罚执行法定程序、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
(五)排污费征收执行法定程序、依法足额按时征收情况;
(六)权力行使的廉洁情况;
(七)其他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各行权科室、直属单位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局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对各行权科室、直属单位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针对举报、交办、移送的案件进行专案调查。
(四)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应予以纠正。需追究责任的,依照《开化县环境保护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进行。
第八条 监督检查情况实行局内通报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570—6021871
受理部门:局监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