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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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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环〔2013〕29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抄送:县纪委监察局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印发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

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运行,防止、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保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环保局具有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科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局办公室和各行权科室、直属单位配合,共同实施。

第四条  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公开公示情况;

(二)行政审批(许可)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制等便民服务措施落实情况;

(三)行政审批(许可)执行法定程序、按时办结情况;

(四)行政处罚执行法定程序、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

(五)排污费征收执行法定程序、依法足额按时征收情况;

(六)权力行使的廉洁情况;

(七)其他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各行权科室、直属单位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局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对各行权科室、直属单位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针对举报、交办、移送的案件进行专案调查。

(四)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应予以纠正。需追究责任的,依照《开化县环境保护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进行。

第八条         监督检查情况实行局内通报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570—6021871

受理部门: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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