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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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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07]1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强化乡镇综治工作中心职能,规范和完善乡镇综治工作中心运作机制,更好地发挥乡镇综治力量在维护“五大安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衢委办2007[48]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化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综合推进。把规范化建设工作与实施“十一五”规划、农村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整体推进,相互促进。

  2、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影响基层和谐稳定以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不搞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不增加人民群众负担。

  3、以人为本,依靠群众。以人民群众为主体,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把依靠和服务群众贯穿始终。

  4、整合资源,齐抓共建。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努力形成党政领导、综治协调、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主要职责

  乡镇综治工作中心,是由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办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协作联动,集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平安建设为一体的实体机构和工作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综治、维护社会稳定、平安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认真分析形势,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2、组织、指导和督促开展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有效调处化解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置好各类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3、收集各类社情、民情信息,及时掌握、报送综治(维稳)工作信息。

  4、参与配合专项斗争,组织排查、协调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

  5、指导、督促本辖区社会治安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做好流动人口教育管理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归正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禁赌、禁毒、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和反邪教等工作。

  6、组织、指导、督促辖区内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7、组织开展法制和综治、维稳、反邪教、平安建设等宣传活动,做好基层综治干部和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指导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治保、调解委员会工作。

  8、督促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和考核,兑现奖惩措施。

  9、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三、运作程序和制度

  1、综治工作中心的运作程序。按照“集中接待、统一批转、归口办理、协作配合、限时报结、跟踪问效”的总体要求,实行五个统一。

 (1)统一受理来信来访。乡镇综治工作中心接待组负责专门接待来访群众、处理来访信件,根据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填写《综治工作中心接访记录》,对需要由中心其他部门处理的,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报中心主任批转。

 (2)统一分流矛盾纠纷。各类矛盾纠纷在乡镇综治工作中心立案后,根据纠纷的性质,经综治工作中心主任审批后,填写《案件转办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限时办结。

 (3)统一协调疑难复杂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疑难复杂纠纷和治安问题,由综治工作中心牵头,组织综治、信访、司法、派出所、国土、规建等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解决。

 (4)统一调配人力物力。对乡镇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特殊时期的稳定工作,综治、信访、司法等各上级部门安排的重大任务,可由综治工作中心统一调配人力、物力,各部门、单位协同作战,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5)统一跟踪问效。各部门、单位对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要按照期限要求认真办理,办结情况及时向综治工作中心反馈,以便综治工作中心能全面掌握、统筹安排。综治工作中心对分流到各部门的工作实行跟踪问效。

  2、综治工作中心的工作制度。

 (1)例会议事制度。综治工作中心每月召开一次由成员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分析综治(维稳)形势,制定相应工作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首问负责制度。当综治工作中心人员接到当事人要求调处的申请时,第一接待人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和稳控工作,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调处。对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综治工作中心主任和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3)信息报送制度。综治工作中心要及时搜集和汇总涉及“五大安全”的有关情况和数据,并于每月25日前将平安创建、综治工作情况及重大治安问题、矛盾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党委、政府和县委政法委、综治办。

 (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每月组织排查一次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特殊情况和特殊时期要进行集中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要做好登记,根据其性质、管辖、职能权限,按照“三定一包”的要求,及时填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移送报告单,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5)维稳督办制度。协调、督促辖区内各部门、单位形成合力,广泛发动群众,共同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有效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重要敏感时期对重点人员实行稳控帮教措施,防止出现越级上访现象和群体性事件。落实分工负责制,对群众或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和有关事项,中心实行交办督办制度。

 (6)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突发性事件,要按照各类应急预案的要求,快速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做好稳控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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