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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通知(县委办[2007] 95号)
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衢委发[2006]20号《关于贯彻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切实做好执法、司法过程中困难群体的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我县“平安开化”建设和法治建设,现就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救助是政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过程中,为保障有生活困难或诉讼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其施行的生活救助、法律援助和人身安全保障。努力构建覆盖城乡,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县委建设“平安开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予以救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群众的实际困难,进而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从制度上明确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这既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也是政法工作体现以人为本、实现执法为民的要求。
二、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1、加强对涉案困难群体的生活救助工作。各级政府要拓宽救助渠道,整合救助资源,逐步建立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行政司法救助机制。人民法院要继续做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执行费用的缓、减、免交工作,认真落实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等案件先于执行的规定,积极开展对申请执行人的困难救助工作。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涉检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等的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完善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制度。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生活困难的鉴定申请人要酌情减免或缓交有关收费。
2、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政法机关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积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刑事案件中为盲聋哑被告人、限制行为能力被告人、未成年人被告人或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工作;要加强对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对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弱的当事人,要积极行使法官释明权,加强举证指导;对当事人自行取证有困难的,要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做好民事案件中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援助的告知、代为申请以及配合支持等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加强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拓宽援助领域,降低援助对象的门槛,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探索建立相关法律咨询制度,扎实推进各项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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