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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13〕77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化县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
开化县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管理,促进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防洪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经过审批的河道疏浚工程作业范围内可利用的砂石资源。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或以租赁、招标、发包、拍卖、转让等方式违法同意他人开采及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工作。
第五条 河道疏浚及砂石资源出让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河势稳定、河道畅通、堤防和护岸安全,建立“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监管、统一分配”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县水利局负责编制《开化县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规划(2013—2015)》,明确疏浚作业要求,并制定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年度计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河道淤积状况、砂石资源可利用率、县内砂石市场需求等因素。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活动的审查、日常监管和涉砂违法案件办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做好政策处理,及时处置纠纷和信访案件,配合做好涉砂案件的查处;受县水利局委托,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活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活动;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出让过程中违纪人员的查处;县公安局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县监管办做好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初步评估,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县水利局复核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由县水利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测绘、预算,出具报告,作为确定出让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投标(竞买)的平等性,保护招标、投标或竞买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出让方式。公开招标或挂牌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出让期限。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期限最长为6个月,且不得擅自转让。因紧急状况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在出让期内进行无条件中止合同。
(三)投标人(竞买人)资格。本县范围内经工商登记的制砂场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水利水电、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四)最低限价(保留价)的确定。由县水利局综合考虑河道疏浚规模、作业难度、可利用砂石品质与数量、砂石料市场价格等方面予以确定。
第十条 河道疏浚和砂石资源出让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行政村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呈报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水利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踏勘,估算疏浚总量和可利用砂石资源量,提出实施意见,呈报县水利局审批;
(三)县水利局就申报疏浚河道进行实地勘察,签署审批意见。报县河道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四)县水利局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受让单位在15天内向县水利局缴纳出让金、履约保证金,签订《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一条 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受让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受让单位不得将砂石资源处置给未经审批的机制砂场。
第十三条 河道疏浚工程完工后,县水利局和所在乡镇采取查看现场、审阅资料(河道平面图、疏浚前断面图、疏浚后断面图、作业过程影像或照片等)的方式开展项目验收,对符合完工要求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或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行政村要完善村规民约,禁止村民向河道倾倒垃圾、渣土。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村级考核办法,明确责任人定期组织巡查,发现非法采砂或乱采滥挖等行为及时报告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依法处理。
第四章 收益
第十五条 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所得主要用于项目前期、政策处理、资源保护、行业监管和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所得全额上缴开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乡镇财政按照4:6的比例分配。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七条 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受让单位将砂石资源处置给非法制砂场的,县水利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建立涉砂行业信用档案制度,对不按合同约定开展河道疏浚作业及不服从监督管理的单位列入信用不良名单,规定3年内不得签约河道疏浚工程等涉砂项目。
第二十条 严禁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利用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村级小型集体项目建设和农民建房等需要利用本村范围内河道砂石资源的,参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化县水利局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