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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13〕78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化县机制砂场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机制砂场生产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
开化县机制砂场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制砂生产管理,规范机制砂生产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制砂场是指县域范围内经过联合审批并办理工商登记的机制砂场。
第三条 在县采砂制砂专项整治中,建设环保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经县河道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同意恢复试生产的机制砂场,其试生产阶段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河道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机制砂场生产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县环保、水利、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机制砂场的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机制砂场的日常监管,落实“一对一”专人巡查管理。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水洗工艺机制砂场应当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或达到排放标准,沉淀池淤泥清理处置及时合理,加工产生的粉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 干破工艺机制砂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法降低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减少二次扬尘。
第七条 机制砂场应当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根据需要在砂场四周建设围墙等隔离设施,在沉淀池四周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场地重点作业区块要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机制砂场应定期开展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第八条 机制砂场建(构)筑物、设备、砂料及淤泥堆置应当在砂场围墙以内。
第九条 机制砂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的砂石资源。
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机制砂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河道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对水洗工艺的机制砂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责令停产整治、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十二条 采用干破工艺的机制砂企业,加工产生的粉尘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十三条 机制砂场建(构)筑物、设备、砂料及淤泥堆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由县水利局依法处理;影响防洪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机制砂场建(构)筑物、设备、砂料堆置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国土局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机制砂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由县安监局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机制砂场收购无合法来源的砂石资源,由县水利、国土、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