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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3〕93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机制砂场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机制砂场联合审批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开化县机制砂场联合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制砂生产管理秩序,提高行政效率,稳定砂石供应市场,保护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开化县河道采砂制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机制砂场。其中在县打击非法采砂制砂专项整治中恢复试生产的制砂场应当在2013年9月30日前提交联合审批申请。
二、核准条件
申请生产的机制砂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
2、具有合法的砂石来源;
3、具有相应的环保设施且废水处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
4、矿山机制砂场设计年生产能力达到30万m?以上,其他机制砂场年生产能力达到3万m?以上。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新设立的申请人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成立的申请人凭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作为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和承诺书送至县河道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书必须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签署意见。
(二)受理。县河道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联合审批相关事项。
(三)联合审批。相关部门现场踏勘,集中办理并签署初审意见,报县河道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1、县环保局。核查该制砂场环保设施建设是否规范,废水经处理后是否循环使用且外排废水是否达标,加工产生的粉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县国土局。核查该制砂场所占用的全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砂料来源是否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3、县水利局。核查该制砂场场址是否占用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临时占用是否办理审批手续,河道砂料来源是否合法;
4、县工商局。核查该制砂场是否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是否有违反相关工商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具备条件的机制砂场名称预登记核准;
5、县河道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各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制砂场向社会公示。公示无疑的,领导小组签署核准意见。
6、国家电网开化县供电公司。检查该制砂场是否具备供电条件,是否影响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用电。并在接到县采砂制砂领导小组核准意见后,办理相关用电审批手续。
在联合审批过程中,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由县河道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联合审批。
四、工作要求
1、要形成工作合力。县河道采砂制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围绕采砂制砂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注重时效,不断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2、要明确工作要求。县打击非法采砂制砂专项整治行动中试生产阶段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提交联合审批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逾期未提交和未经批准同意的,试生产阶段结束后,自行拆除设备设施,恢复原状。
3、要严格依法办事。县环保、水利、国土、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联合审批要求,全面细致开展情况核查,实事求是签署初审意见,确保联合审批客观公正。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