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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国有房地产公开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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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3120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国有房地产公开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国有房地产公开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29 

    

开化县国有房地产公开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房地产出租行为,提高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人”,下同)在县域范围内依法将其所有、使用或经县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房地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房地产是指出租人所有、使用或经营管理的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构筑物及闲置场地等。 

  第四条  出租人对外出租国有房地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负责对全县国有房地产出租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国有房地产出租管理制度; 

  (二)负责国有房地产出租审批工作; 

  (三)负责审核国有房地产租赁起始价和租赁合同;  

  (四)负责国有房地产出租统计分析; 

  (五)负责对国有房地产出租行为和租金收支管理的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县国资委报告。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管办)负责对全县国有房地产公开出租过程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参与国有房地产出租管理制度的修订; 

  (二)审核国有房地产出租方式、出租文件; 

  (三)审查国有房地产公开出租信息,监督公开选择拍卖机构; 

  (四)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国有房地产公开出租保留价确定; 

  (五)监督出租人与承租人及时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县国有房地产的公开出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参与国有房地产出租管理制度的修订;  

  (二)负责拍卖机构的选定;  

  (三)负责提供公开出租场所,发布公开出租信息、出租结果; 

  (四)负责抽取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集体确定拟出租国有房地产租赁保留价; 

  (五)审查国有房地产租赁合同。 

  第八条  出租人负责国有房地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有房地产出租报批工作; 

  (二)负责制定国有房地产出租方案,合理确定租赁起始价; 

  (三)负责与承租人及时签订国有房地产租赁合同,按时收取租金,规范租金收支管理; 

  (四)负责督促承租人及时腾空租赁到期的国有房地产; 

  (五)负责出租国有房地产的保值增值和日常维护管理; 

  (六)对严重侵害国有房地产相关权益的行为依法行使诉权。 

  第九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县国资办、县监管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租人及其主管部门国有房地产公开出租过程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出租人国有房地产租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开出租的方式有:拍卖、挂牌、招标、网上竞价、现场竞价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采用拍卖方式的,拍卖机构必须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按照《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统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取挂牌、招标、网上竞价、现场竞价及其他方式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采用拍卖方式出租的,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或采用招标方式,投标人不足3个时,出租人在报经县国资委批准后,可采用挂牌或协议租赁方式。 

  第十二条  对列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出租人出租国有房地产收入,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纳入县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二章  出租审批和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出租人出租国有房地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外出租。出租人须在拟新增国有房地产出租前或原租赁合同到期之前,详细填写《开化县国有房地产出租申报审批表》,将出租国有房地产面积、出租方式、租赁期限、租赁起始价、限制用途等情况进行报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一级单位直接报县国资办审批,下同)。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根据出租国有房地产面积、价值及同类地段房地产出租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提出租赁起始价,报主管部门确定。出租人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国有房地产租金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经县国资办备案,作为租赁起始价。 

  第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出租的国有房地产,由出租人将《开化县国有房地产出租申报审批表》、房产证、土地证、租赁起始价核定相关资料提供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拍卖机构。 

  第十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拍卖机构应对外公开发布国有房地产出租信息。出租信息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有房地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出租人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出租期限、竞租对象和条件; 

  (四)租赁起始价、租金支付方式; 

  (五)公开出租的方式; 

  (六)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 

  (七)报名地点和方式; 

  (八)公开出租文件的获取方式; 

  (九)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十)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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