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13〕98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化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开化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着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衢政发〔2013〕58号)文件精神及2013年省、市农村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家东部公园建设和“富民、强农、保供给”目标,紧密结合农业“两区”和“一村一品”建设,着眼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按照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发展要求,通过规划引领、规范发展、政策扶持、服务创新、示范带动,全力推动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县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按照“培育一批、改造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工作要求,加快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到2015年底,全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500家以上,其中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50家。2013年,全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200家,其中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20家。
三、基本原则
1.积极引导原则。对现有具备家庭农场雏形,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引导扶持向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转变;积极引导对农业生产有较大热情,且具有一定经营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创办家庭农场。
2.规模经营原则。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形成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合作模式,提高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水平。
3.生态高效原则。创新家庭农场生产模式,鼓励发展种养结合、废弃物利用、清洁生产等循环生态农业模式。鼓励家庭农场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创建。
四、工作重点
(一)分类培育发展。采取对农业规模经营的各类主体分类培育的方法,加快发展家庭农场。一是对经营水平较好,达到家庭农场基本条件的专业大户,鼓励其注册登记家庭农场。二是引导有志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能人和较高素质人员,促进其创办家庭农场。三是对一些松散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积极帮助合作社规范转型成家庭农场。四是选择一批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家庭农场,在涉农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促进其发展壮大,示范带动一批家庭农场。
(二)做好注册登记。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鼓励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成立家庭农场,具体按照《开化县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办法(试行)》(开工商〔2013〕60号)文件执行,实行免费注册登记。
(三)规范土地流转。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和档案管理,加强流转用途监管,探索建立农业经营能力审查核准制度,依法规范流转行为和流转期限。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流转服务体系。
(四)培养经营人才。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全方位提升家庭农场人员综合素质,着力发展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场经营者。鼓励引导大学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培养更多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家庭农场经营人员。
(五)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内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相关制度,同时要加强经营管理,不断创新现代农业经营模式,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劳动力、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以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与土地规模经营报酬。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三品一标”认证。
(六)推动社会化服务。探索建立家庭农场协会,引导家庭农场开展自我服务,组建家庭农场联合服务组织,开展一系列的社会化服务。加大销路拓展力度,坚持“网上网下”双管齐下,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同时加强农产品直销平台建设。
五、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家庭农场培育发展资金1500万元,县农办、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要整合涉农项目,并对家庭农场给予倾斜支持,具体支持以下环节:
1.设施建设。
(1)重点扶持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每年由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向县农业局申报家庭农场建设计划,并由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经县农业、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按照申报项目核定投资额的30%比例以奖代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按照申报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比例以奖代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优先安排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省、市级项目。省、市、县级项目建设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2)新建连栋钢架大棚面积在
(3)新建玻璃温室,经申报验收合格的,按照申报项目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按照35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
(4)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新增电子杀虫灯或太阳能杀虫灯等物理杀虫设施,经申报验收合格的,按照申报项目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
2.产业扶持。
(1)茶叶产业。对在山坡地新发展茶叶基地,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200元/亩;老茶园改种换植,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300元/亩;海拔
(2)食用菌产业。对新建桑枝条栽培黑木耳等食用菌生产基地,经申报验收合格的,对生产用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按照申报项目核定投资额的35%予以补助。对首次引进栽培食用菌新品种的,当年一次性补助每袋0.3元。
(3)竹产业。新发展毛竹基地连片50亩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300元/亩。低效、低产竹林劈草深挖施肥的,按120元/亩的标准以专用肥的形式予以补助。
(4)油茶产业。新发展油茶良种基地连片3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补助800元/亩。低产低效林基地改造、垦复施肥、补植更新和截干复壮,经验收合格,分别一次性补助300元/亩、400元/亩和500元/亩。油茶基地主林道建设,经验收合格,一次性补助5万元/公里;简易运输作业道建设,经验收合格,一次性补助1万元/公里。对小型榨油厂进行标准化改造,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座。新建区域性中型榨油厂,经验收合格,一次性“以奖代补”15万元/座。购置脱壳机、茶籽烘干机,建设储油设备等,为农户提供服务的,按设备、设施建设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清水鱼及特种水产养殖产业。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禁止使用化肥、渔用复合肥及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养鱼。对新开挖坑塘建造永久设施并进行标准化养殖,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12元/平方米。对在规定的养殖区内,新发展小龙虾、娃娃鱼、螃蟹、泥鳅、龟、甲鱼等特种水产养殖,面积在10亩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对新建养殖标准塘按照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对在市外大中城市建设清水鱼配送中心,经申报验收合格的,按照申报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
(6)蔬菜产业。在规划范围内连片发展山地蔬菜标准化基地30亩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500元/亩。经主管部门认定,新发展山地蔬菜基地并形成商品的,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7)蚕桑、吊瓜、小水果等其他农业产业。新发展连片50亩以上蚕桑基地,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对集中建设小蚕共育室5间以上,且每间面积在
3.示范创建。当年被评为省、市、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示范性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
4.品牌培育。与“一村一品”创建相结合,加强品牌培育力度。对首次被确认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保护产品认证、国际先进质量认证、国家绿色食品的,奖励3万元。对首次被确认为国家有机食品的,奖励2万元。对首次被确认为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的,奖励1万元。对首次被确认为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省森林食品基地的,奖励0.5万元。家庭农场制定并通过审核、实施的农业系列标准的,国家级标准每只奖励3万元,省级地方标准每只奖励2万元。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项目经申报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对被列为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配套奖励。同一系列产品(基地)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原则,选择确定其中一项执行。
5.税收减免。家庭农场在税收方面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文件规定执行。
6.土地流转。对当年新增规模流转土地(指水田)连片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实际流转面积,一次性予以流入户每亩100元的补助;引导流入户吸纳流出户在家的劳动力就业。对吸纳流出户在家劳动力就业达到30%以上的,予以适当的奖励;乡镇、村流转储备土地(指水田)连片100亩以上的,一次性予以乡镇、村每亩各100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7.宣传推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组织家庭农场主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境内外贸易展销活动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贸易活动。
(二)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对家庭农场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和农产品临时性收购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其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政办发〔2013〕5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家庭农场设施农用地审批实行“乡镇全程代办,部门集中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供电部门要保障家庭农场正常生产用电,家庭农场的种植、养殖、粮食烘干及农产品加工包装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三)创新金融保险支持。金融部门要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积极开展家庭农场的信用等级评定,对资信较好的家庭农场给予授信额度,实行程序简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保险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开发适合家庭农场发展的特色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家庭农场风险保障机制,选择规模大、投入大、产出效益高的家庭农场进行保险,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四)鼓励吸纳人才。积极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家庭农场工作,对从事家庭农场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可享受省财政补助政策(按1万元/年的标准,连补三年)。县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服务;大中专毕业生与家庭农场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在同一家庭农场连续工作满 1 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工业园区)、有关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牢固树立扶持家庭农场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发展的理念。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办、农业、财政、林业、水利、工商、国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开化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主要负责家庭农场发展日常工作。同时探索组建区域性家庭农场协会,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工业园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抓好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确保家庭农场有序发展。
2.密切部门协作。全县各乡镇(工业园区)、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家庭农场发展合力。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做好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管理等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税费减免等工作;国土部门要做好用地审批等服务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服务工作;金融保险部门要做好信贷保险等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做好服务工作;乡镇(工业园区)党委、政府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
3.强化挂联帮扶。建立领导帮扶、部门帮扶及农技人员帮扶三个层面的帮扶制度,帮扶工作重点围绕项目帮扶、困难帮扶、技术帮扶开展。组织开展与家庭农场“一对一”结对帮扶服务,送政策、送技术、送农资、送信息、解难题。每个县级部门、单位在联系乡镇,至少与一家家庭农场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农业局要切实推进农技人员结对帮扶家庭农场工作,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及时制定实施方案,重点在项目包装、技术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落实帮扶措施,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壮大。
4.开展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开展经常性督查,实行一月一检查、一季一通报制度。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挂图作战方法排出一批重点培育帮扶对象,适时提供现场观摩,同时,把发展家庭农场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乡镇(工业园区)的年度综合争先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5.营造舆论氛围。广泛宣传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开展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活动,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的工作经验,树立家庭农场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氛围,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开化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开化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宇祥
副组长:吴 杰(县府办)
朱金朝(县农业局)
王建平(县林业局)
陈哲贤(县水利局)
成 员:张友良(县农办)
廖建忠(县财政局)
张建国(县人力社保局)
何 国(县国土局)
巫大为(县农业局)
林生明(县林业局)
邓兴平(县水利局)
廖伟俊(县环保局)
汪长征(县工商局)
黄 胜(国网开化供电公司)
钱江帆(县质监局)
徐 峻(县信用联社)
陈 富(县人保财险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朱金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巫大为、廖建忠、林生明、邓兴平任办公室副主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