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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3〕110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划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划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划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浙人大常〔2013〕5号)、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环法〔2010〕26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的意见》(衢政发〔2013〕49号)、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的意见》(衢政办发〔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划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生态养殖、资源利用、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通过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符合环境承载力、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要求。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规范有序,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政策扶持,重视宣传引导,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划分标准,从严控制规模,提高准入门槛,加大污染综合防治。
(五)依法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区域控制制度,加强对禁限养区畜禽养殖的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鼓励村民自治的原则。增强村民环境意识,完善村规民约,规范村庄畜禽养殖行为,保护和改善村庄环境,实现农村畜禽养殖管理自治。
三、划分区域
我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三类。其中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存有能繁母猪或存栏生猪3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其它种类畜禽的养殖规模,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换算;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一)下列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茅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位于马金溪支流中村溪上游,水库集雨面陆域,包括中村乡西畈村、茅岗村(茅岗、皇林坑)。
(2)龙潭饮用水源保护区:位于城关镇密赛与龙潭大坝之间,流域两侧
(3)何田溪饮用水源保护区:位于何田白桠尖与马金之间,干流两侧
(4)村头溪饮用水源保护区:位于黄谷与底本之间,干流两侧
(5)中村溪饮用水源保护区:位于里南坑与音坑之间,干流两侧
(6)各乡镇、村饮用水取水口上游
2.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文物历史自然遗迹保护区。
(1)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该区包括钱江源所在的齐溪镇、马金镇的中北部、何田乡的北部及西部地区,包括齐溪镇齐溪村、龙门村、丰盈坦村、左溪村、江源村、仁宗坑村、上村村、大龙村、里秧田村和岭里村,马金镇举林村、岩潭村、高岭村、麻坞村、石柱村、石川村、霞山村和霞田村,何田乡陆联村、田畈村、卫枫村、丘畈村和龙坑村。
(2)古田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该区包括长虹乡的中北部、张湾乡的西部及苏庄镇的大部,包括长虹乡桃源村、霞川村、真子坑村和库坑村,张湾乡塘林村(歇岭背以东)、爱国村(城白线以北)、中畈村、油溪村和油川村(梅树埂、凉亭、茶子坑、下坞口),苏庄镇毛坦村、古田村、横中村、唐头村、余村村、溪西村、苏庄村、富户村、茗富村、高坑村和方坡村。
(3)省级自然保护小区:城关镇泉坑村王坑垅自然保护小区、林山乡林源村松坞自然保护小区、华埠镇金星村下村坞自然保护小区,杨林镇友好村琪琅坑自然保护小区、杨林镇霞光村小坞自然保护小区、杨林镇川南新村王山自然保护小区、华埠镇龙太村大小鸡坞自然保护小区、华埠镇联丰村里溪坑自然保护小区、苏庄镇高坑村黄田义自然保护小区、张湾乡塘林村龙潭自然保护小区、长虹乡虹桥村梅树湾自然保护小区、长虹乡北源村白渡坞自然保护小区、长虹乡霞川村自然保护小区、村头镇前庄村路边自然保护小区、齐溪镇左溪村黄檀坑自然保护小区、齐溪镇大龙村大坞自然保护区和县林场齐溪广朝元长柄双花木自然保护小区。
(4)钱江源旅游度假区(含根博园景区):桃溪村、高坑坞村(石井、岗上、青草坞、坞口、燕窝)、十里铺村(塔底、农场、七棚、大路边、窑棚边)、汶山村(陈家坞、黄泥丘、下余、东坞、上余、丰新)、丰源村(储家棚)、翁村村(后江、黄屋底、石人石马)、岔里村(外岔、里岔、大山坞)和罗丰村(罗丰茶叶山)。
(5)霞山古村落历史文化保护区:古村落周边
3.城镇、工业园区建成区、城中村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
4.水环境功能确定为Ⅰ、Ⅱ类水质水体的干流(含支流)两侧
5.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下列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1.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文物历史自然遗迹保护区缓冲区周边
(1)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缓冲区周边
(2)古田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缓冲区周边
(3)省级自然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缓冲区周边
(4)霞山古村落历史文化保护区缓冲区周边
2.城镇、工业园区规划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
3.钱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侧
4.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6.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饲养总量的区域。
7.其他禁养区周边
(三)下列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宜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准入要求。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限期关停、拆除。限养区、宜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保要求限期开展污染物排放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城镇、工业园区建成区及城中村(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的除外)等禁止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为畜禽养殖日常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负责做好限养区、宜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各行政村将畜禽养殖禁养、限养的相关规定纳入到村规民约中。县农业、环保、国土、住建、卫生、工商、水利、林业、旅游、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全力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做好畜禽养殖转型提升相关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工作的日常监管,对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落实处理措施;对限养区、宜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采取“一对一”专人监管的方式落实监管人员和监管责任,对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按要求及时处理。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本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鼓励,对工作懈怠,营私舞弊,影响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