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各类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资格后审制。
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复杂工程和特殊大型工程项目、以及有特殊工艺或其它要求的项目,可以由业主提出申请,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办批准后,允许采用资格预审办法。
第四条 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不记名购买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或从开化招投标信息网(http://www.khztb.net)上下载。
第五条 招标文件或图纸售价应当按成本价收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购买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资料费暂以现金交纳,出具不记名收款凭证,待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财务票据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第七条 招标人一般不得组织集中答疑,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开化招投标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八条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交纳和退还,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入账到指定账户,并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投标保证金入账证明凭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审查。
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招标项目实际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条款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合格投标人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如资质、交易席位)。因工程项目确需的,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具备同类工程的业绩,“同类工程的业绩”的工程规模不得高于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工程预算造价实行编审分离。招标人应设置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及风险控制价,防止投标人恶意抬高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竞标。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必须低于工程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下浮比例不得低于8%,且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可以将低于所有投标人平均报价85%的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为低于成本价,作废标处理。
将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标书、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应分开装订,在投标时应分别包封。
第十四条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特殊招标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招管办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按1:2的比例提供外聘专家名单,通过抽签产生评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原则上业主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通过抽签方式确定1人参加评标委员会,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低价法。一般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对施工技术要求低的工程项目(如土石方、绿化、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三层以下房屋建筑等)可采用合理低价法。
第十六条 采用合理低价法,以投标人全部有效报价从低到高排序,前5名进入资格审查和技术标评审。
合理最低价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报价最低;
(2)与次低价的差距不大于最高限价的8%;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没有低于成本价。
第十七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方式为:
(一)最佳评标价(B)从如下2种方法中,在开标现场通过摇号产生:
1、计算投标人平均下浮值(K1),现场摇号产生随机期望下浮值(K2)和权重系数P:
K1: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以下的各投标报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率算术平均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