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开化县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为推进我县医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主动预防、及时化解、妥善处置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诊疗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维护医疗机构秩序通告》、《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开化县应急联动工作实施方案》、《开化县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件:
1.聚众冲击、围堵国家机关的;
2.聚众殴打或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占据办公和诊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烧香纸,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3.停尸、抬尸闹事,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或者聚众实施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4.违法聚众上访、请愿,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的;
5.其他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二、处置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持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单位,落实工作责任。一般医疗纠纷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置,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处置工作合力。重大和特别重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处置。
2.依法办事、妥善处置的原则。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维护法律法规权威性和有关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作出快速反应,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3.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注重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采用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妥善处置,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慎用警力、善用警力的原则。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贻误战机,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5.及时、果断处置的原则。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医疗纠纷,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三、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可控性、规模大小、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一般医疗纠纷事件(Ⅳ级)
指事态简单、规模不大,仅对诊疗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的医疗纠纷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下的;
2.在事发医院、卫生局集聚,有过激言辞,但无过激行为的;
3.其它未造成较大危害的。
(二)较大医疗纠纷事件(Ⅲ级)
指事态比较复杂、规模较大,对医疗机构和诊疗场所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大危害和威胁,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医疗纠纷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发生停尸情况,有占据办公和诊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烧香纸等行为倾向,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3.其他需要作为较大医疗纠纷事件对待的。
(三)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Ⅱ级)
指事态复杂、规模大,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较重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严重影响医疗机构和诊疗场所正常工作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1.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参与人数虽在30人以下但行为过激,携带危险物品和持械,严重影响医疗机构和诊疗场所正常秩序的;
2.强迫医务人员披麻戴孝、守灵烧香的或聚众殴打医务人员等行为的;
3.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4.聚众或披麻戴孝、拉横幅等行为到县行政大院等场所非访的;
5.其他需要作为重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对待的。
(四)特大医疗纠纷事件(Ⅰ级)
指事态非常复杂、规模很大,对当地或全县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医疗纠纷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2.抬尸闹事,聚众冲击、围攻国家机关和要害部门的;
3.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或实施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4.其他需要作为特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对待的。
四、信息流转
1.预警性信息流转程序。各医疗机构发现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苗头,应立即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迅速调查核实,进行分析、研判后统一上报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办、县府办根据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后,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根据县领导指示,组织、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并通报卫生主管部门。
2.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流转程序。各医疗机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派出所或110指挥中心以及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当地派出所或110指挥中心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指派相应警力和干部组成第一梯队到达现场负责维护治安秩序,收集、固定现场证据,掌握现场情况,并迅速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办、县府办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判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报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决定。按照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协调指导有关乡镇和部门落实应急措施。
3.信息报送方式。根据情况紧急程度,可由事件发生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电话先报,而后由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书面续报。上报内容包括事件起因、目标指向、规模程度、所做工作情况、事态发展状况及下一步措施等。需要上级支持和相关部门协助的,可提出请求意见或建议。
五、应急处置体系及职责
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科学防范化解、联合协调处置。成立开化县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联系领导、县卫生局和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维稳办、县应急办、县信访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根据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等级,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
Ⅰ级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总指挥,县府办联系领导、县公安局和县卫生局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县公安局领导同时担任现场指挥,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
Ⅱ、Ⅲ级由县府办联系领导为总指挥,县公安局和县卫生局领导为副总指挥,县公安局领导同时担任现场指挥,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
Ⅳ级由县卫生局负责人为总指挥,县卫生局分管领导为副总指挥,相关乡镇和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一)总指挥、副总指挥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及单位和指挥部的职责及具体分工;
3.研究、制订事件处置方案和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各工作小组开展处置工作,并加强监督,推动措施落实;
4.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上级提出相关建议和请求。
(二)现场指挥的主要职责
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事件的现场处置、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根据现场情况发布有关紧急处置命令;
2.依法采取一切有效处置措施,控制现场事态;
3.收集固定现场相关证据,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信息,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4.指挥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的各个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根据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6.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医疗机构职责。
(1)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预案,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杜绝重大医疗纠纷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