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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扩大医改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2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化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目标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我县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到2015年城乡居民社区门诊就诊比例达到60%,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构建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格局。 

  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一)基本药物实行集中带量采购和配送 

  1.建立和规范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政策意见,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集中带量采购的优势,由县公共医疗资源管理局代表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成交确认,实行量价挂钩、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2.建立和规范集中配送机制。建立和完善药品集中配送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每年确定两家在开化县域内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药品集中配送,每家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选择其中的一家药品配送公司。加强对药品配送公司的监管,建立药品配送公司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药品配送及时到位。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供应延迟警示、缺货信息反馈和药品缺货处理系统,做好偏远、交通不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服务。 

  3.严格执行货款支付制度。积极推进统一支付制度建设,通过建立药品支付周转金等方式,优化支付流程,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依法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4.调整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品规。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严格比照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的用药衔接,优化品种结构,保持合理数量,及时遴选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品规。 

  5.健全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行为动态管理制度,提高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度,建立药品安全、诚信记录与集中招标采购挂钩制度。对在药品采购配送过程中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合格药品,对供应紧张药品进行搭售其他药品,以及向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依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县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集中配送。 

  (二)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1.严格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处方点评等制度,提高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意识,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2.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域内所有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3.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进一步拓展药品集中采购与配送平台的功能,完善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及批发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通道。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一)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1.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根据国家东部公园建设和卫生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调配人员、统一人事管理。合理配置医疗、公共卫生、护理等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保持在90%以上。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对未聘人员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2.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完善卫生系统局管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县卫生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每年进行两次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相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3.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1)加强服务绩效考核。按照分级分层的考核制度,强化结果导向,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将服务质量和数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同时赋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统筹分配的权限,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考核管理力度,促进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2)调整绩效比例。按照“稳步、顺利、适度”的原则,调整原来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比例,进一步加大奖励性绩效考核力度,原则上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提高到50% 

  3)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水平。根据《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按5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职工福利基金的总额不超过绩效工资总量的20% 

  (二)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1.落实财政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项目,按照“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绩效考评”的预算管理办法,经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县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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