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明确以下补充意见:
一、对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至2003年12月18日,因县政府主导的项目实施征地而失地的农民一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至2010年12月21日期间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开政发〔2003〕111号)文件执行,对2010年12月22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10〕101号)文件执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实施时间全县统一为1997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