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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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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原文见附件)文件已于1月16日印发,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为落实这一政策,省局将统一修改《税友龙版》的缴费人《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DJ019)和业务处理—综合管理—参数维护—社保费管理参数维护—社保费征收品目维护中“2840100企业缴纳”、“2840101事业单位缴纳”、“2840200职工缴纳”、“2840202事业职工缴纳”的费率(备注:若上述征收品目费率原设定为100%的(社保数据导入只导入应缴费额的情形),则不作调整。),实现费款所属期2015年1月1日之后,失业保险费缴费人按照新费率申报缴纳,以前年度欠费、补缴以前年度费款等涉及以前年度的情形,则使用历史费率。各地在程序和维护方面无需操作。
    请各地加强与社保部门联系,确保发文之后社保部门导入数据按照新费率核定并导入,个别地方若1月份征期征收的费款所属期也是1月份的,企业缴纳部分在2015年度(所属期)结算时结清,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社保部门在以后月份核定时调整。
    若有其他未明事项,请与省局规费局曾平伟联系。

省局规费局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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