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特征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县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的总称。一般而言,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的特征:行政性,即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程序予以制定;外部性,即行政规范性文件以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为主要调整手段;规范性,即行政规范性文件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可反复适用且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清理范围、原则
(一)清理范围
1.《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开政办发〔2016〕100号)中列入继续有效和需要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2);
2.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发布,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在全面清理的同时,要将与“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不一致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重点。
(三)清理原则
1.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无抵触情形且与开化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予以保留。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开化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先停止文件有关内容的执行,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4.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不符合开化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要予以修改。
三、职责分工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分级清理”和“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