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监管办〔2018〕8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 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 号)、《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58 号)、《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衢委办发〔2017〕17 号)、《关于提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县委〔2016〕3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在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本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惩戒对象: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截止时间前,被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录入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被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均限制参与本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招标人也可作出更为宽泛的限制要求,但在招标文件中须具体明确,并后附投标人无失信被执行信息承诺书(格式)。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失信被执行信息的,视同联合体存在失信被执行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