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050002100100262744814330827
排污费征收(包括水、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污费的征收)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 实施日期:2017年07月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
排污费征收(包括水、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污费的征收)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排污费的征收(包括水、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污费的征收)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决定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
七、办理流程
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经审核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环保部门完成核定工作,并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材料目录
工业企业动态信息申报表;
十、征收方式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网址![]()
:http://122.224.65.158:8001/ SystemManager/Account/ LogIn?ReturnUrl
=%2fsystemmanager%2fsystem
办公地址:开化县芹北路8号
邮编:324300
联系电话:0570-6024875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报—受理—核定—开单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从受理到作出开单决定,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二)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八、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570-6024875;
网上查询:http://qzkh.zjzwfw.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0570-6013286或12345投诉热线。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开化县芹北路8号开化县环境保护局2楼环境监察大队 | 0570-6520875 | 冬令: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夏令: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 城区乘坐101、102、103路至龙潭路口站下,环城的城乡公交至龙潭路口站下,非环城的自行换乘公交至龙潭路口站 |
二十一、附件
附件1 排污费的征收(包括水、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污费的征收)流程图
附件2 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
附件3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
附件4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
附件5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
附件6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
附件7 钢铁行业排放污染物动态补充申报表
附件8 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
附件9 畜禽养殖行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附件1
排污费的征收(包括水、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污费的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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