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实效,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结合《开化县集乡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开政办发[2016]109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当前运维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长效监管、严格考核、全民参与”工作要求,建立“站长制”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站长是指承担辖区范围内相应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义务的负责人,共分乡级站长和村级站长二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是指对污水治理终端设施及系统运行相关构筑物、机电设备和配套管网等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乡级站长。在辖区范围内设立1名乡级站长,由联系村的乡领导担任。
第五条 村级站长。村级站长由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所在村委会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牵头部门。中村乡水利站担任牵头部门,设立“站长制”管理办公室,科室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推进。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各级站长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对照标准,切实履行好本级站长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乡级站长。在县级站长的领导和“站长制”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工作,制定落实辖区内站点管理方案,组织开展站点巡查和整治工作,并加强与第三方运维单位的沟通对接,提升污水设施运维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