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管理,积极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针对当前我县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标准通知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低层建筑(一层至三层,高度≤1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