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钱江源国家公园内的特许经营活动, 保证钱江源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目标的实现,保障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社区利益,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钱江源国家 公园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钱江源国家公园内开展的服务访客的 特许经营活动(如餐饮、住宿、交通服务、特色商品和纪念品销 售、自然教育、研学旅游、游憩、漂流、节庆活动、体育赛事、 商业拍摄等),以及其他可能的资源合理利用活动(如特色农产 品开发、水产养殖、中蜂养殖、生物基因产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钱江源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是指钱江源 国家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依法授权管理局以外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在该公园范围内 从事一定期限的经营性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 分担,特许经营者接受管理局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保护各方利益;应当兼顾保护地最严格的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利 用;发挥社会力量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
第五条 原则上由管理机构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选择特许经营者,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申请审批、直接授权等方式 授予特许经营权。
第六条 钱江源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禁止资源“整体转让、垄断 经营”的项目,公园门票业务、宗教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建设、 医疗服务,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得列入特许经营范围。允许开展与保护目标相协调的资源利用项目,鼓励开展多种 形式的自然教育项目(如研学活动、动植物科普认知等)。
管理局应根据功能分区、资源禀赋、产业特色、社区状况管 控和引导特许经营项目。
第七条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方式包括活动许可、特许授权、租赁。
(一) 活动许可,是指管理局依法对企业、组织或个人在公 园内开展节庆活动、研学旅游、体育赛事、商业拍摄、自然教育 等活动颁发的进入许可;
(二) 特许授权,是指管理局依法授权中标企业、组织或个人开展民宿、餐饮、游憩服务、自然教育、漂流、交通服务、特色商品和纪念品销售、电信服务、特色农产品开发、水产养殖、 中蜂养殖、生物基因产业等指定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 租赁,是指管理局依法与获得授权经营的企业、组织 或个人,签订的建筑或设施租赁合同。
第八条 钱江源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需考虑项目内容、投 资额度、项目生命周期等综合因素确定经营期限,以保证特许经 营者获得合理的利润。特许经营期以《钱江源国家公园特许经营 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 对于节庆活动、体育赛事、商业拍摄等特许经营项目 实行一次性授权的短期许可,特许期限为单次活动的持续时间, 最长不超过1年;
(二) 除经济林类的有机农林产品特许经营项目外,一般特 许经营项目的最长期限为10年;
(三)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以及涉及公共服务的特 许经营项目可以由管理局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但一般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九条 管理局组建专门部门总体负责钱江源国家公园特许经营规章、政策、方案的制定,特许经营活动的授权、管理和监督工作。
钱江源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负责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过程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评估。
国家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教育、文广旅体、市场 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特许经营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管理局根据总体规划,结合自身实际,可研究编制 《钱江源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公园定位和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服从资源保护的目标, 对国家公园资源、价值、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要最小化,与自然资 源、文化资源及其景观相协调,有利于促进社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