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
现将《开化县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扶贫开发公室 开化县来料加工业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坚决打赢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战,推动低收入农户加快增收和重点帮扶村加快发展,实现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产业增收项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按规定在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在资金分配时对同时为少数民族村或革命老区村的重点帮扶村给予一定的倾斜。
第三条 扶贫产业增收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度。乡镇(芹阳办)、村负责具体项目申报、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受益或带动低收入农户情况,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及所提供的有关原始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县扶贫办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编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下达项目计划、监督项目实施、配合预算执行、扶贫项目公开等,对安排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绩效目标审核、监督预算执行;配合县扶贫办等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资金项目计划、资金文件下达、资金分配结果公开等工作,对安排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的扶贫产业增收扶持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项目扶持重点
第五条 扶持对象。扶持对象为县域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户和组织:
(一)县人民政府调查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成立的经济组织。
(三)产业扶贫项目帮助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非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镇(芹阳办)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家庭工业、农家乐、农村电商等经营主体,但应吸纳一定数量的低收入农户就业或参股(吸纳低收入农户数应不低于5户且占带动农户总数三分之一以上),低收入农户增收总额(以相关的低收入农户1年的工资报酬、分红等为依据)应达到扶持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四)负责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
(五)从事来料加工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带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来料加工经纪人。
第六条 扶持内容。扶持方向应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点用于以下项目:
(一)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和现有竹、茶、果、油(油茶)、蜜、渔等特色产业低产基地改造所需的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等购建;种植业、养殖业基地配套的机耕路、作业道、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等农业产业设施建设项目;以农户为主体的农家乐、民宿等休闲农业项目。鼓励各乡镇(芹阳办)采取“菜单式”产业扶贫项目,扶持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直接增收。
(二)种植业、养殖业产品加工设备、储藏设施的购建。
(三)种植业、养殖业新品种的引进、培育、技术推广等费用。
(四)种植业、养殖业产品的市场营销,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产品展示展销场租补助、品牌培育等。
(五)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集体物业的新建、改建、购建和服务设施的改建、购建。
(六)鼓励低收入农户从事来料加工业实现就业增收,对低收入农户、经纪人给予来料加工业务岗位补贴和场租补贴。
(七)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用于小型农村饮用水项目和相关配套项目、村级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改善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方面的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以外其他扶贫发展资金(不含少数民族、国有贫困农(林)场支出方向)总额的30%。
第七条 县自主、统筹按规定确定具体项目,鼓励将省补助资金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收益主要用于低收入农户的,相关扶持资金可视同到户扶持资金。
第八条 扶持标准
(一)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菜单式”补助项目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低收入农户发展多种产业的,可以累计补助。其他有助于低收入农户增收的产业项目,由乡镇汇总后进行申报,县扶贫办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明确补助标准。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项目及规模符合县级(含主管部门)产业扶持政策补助要求的,享受普惠制产业扶持政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予重复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