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县属各国有企业:
《开化县市场化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市场化改革国有企业工资
决定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加快培育充满活力、体现市场竞争力的现代化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改革省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暂行)》(浙国资发〔2019〕5号)精神,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化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代表开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年初各国有企业在编制单位年度经营预算时,编制好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对工资总额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调整等作出预算安排,报县国资委审批。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县国资委下达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范围内发放员工的工资。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与效率导向。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相挂钩,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创造力与市场竞争力。
(三)坚持分类监管。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六条 县国资委具体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的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政策,制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二)负责做好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审核,预算执行结果的清算评价,并汇总报县人力社保部门。
(三)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工资总额预算和执行、信息公开等工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 企业是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内部工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省、市、县工资管理有关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或办法。
(二)按照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
(三)按照工资总额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县国资委核准后,认真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清算评价等工作。
(四)规范工资列支渠道,建立内部监督、信息公开等管理机制。
第八条 国有企业按不同的功能定位,分为功能类和市场竞争类两类。
功能类企业,是指主要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专项任务或实现特定功能,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保障地方经济运行或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有机统一的企业。
市场竞争类企业,是指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的企业。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九条 企业原则以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经县国资委核准为基础,考虑不可比因素后确定。首次预算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按12万元确定,企业招收编外用工的,金额按一般员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50%以内核算,纳入工资总额。
企业集团本部纳入年薪制考核范围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经县国资委核准发放的奖励,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单列,不包含在工资总额调整控制范围内。
引进特殊人才产生的工资总额增加,根据市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由企业据实单列,不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调整控制范围,列入次年预算基数。单列的特殊人才具体由企业申报,县国资委核准。
第十条 工资总额分为保障性工资总额和效益工资总额两部分,两者的比例按企业类型有所区别。功能类保障性工资与效益工资的比例分别为6:4。
竞争类子公司由集团公司提出认定申请,经县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工资总额可根据市场同类企业薪酬水平单独编制预算,单独使用。
第十一条 保障性工资确定。保障性工资不得搞平均主义,要根据职务、岗位、技术(学历、职称)、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保障性工资的递增规则。保障性工资可根据每年物价变化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我县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础工资增幅不高于上年度消费价格指数增幅的1.2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我县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不增加;考核不合格的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