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做好2021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准确、及时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各校严格按《学生资助基本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1)开展学学生资助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资助标准和资助范围。
普通高中、中等职校不按比例确定国家助学金等的资助名额。工作中要坚持“精准资助、应助尽助”原则,精准审定资助对象,并对已享受资助的学生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二、资助对象认定
(一)认定机构
按《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要求,各学校负责本校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严格按照“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落实到位。
为扎实做好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各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等组织,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认定后需在学校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认定小组成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学生资助工作有序推进。
(二)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分两类:
1.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三)认定程序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年秋季学期应当按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每年春季学期根据民政系统同步的最新数据进行微调整。主要认定程序如下: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家长会、张贴公告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中,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