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化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所涉及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在我县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负责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及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对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进行抽样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设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有关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辅助性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在农村住房建设中,发现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村民作为农村住房的建设主体必须承担房质量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对其建设行为和建房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考虑选址安全因素,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环境严重污染及抗震不利等区域。
第六条 农村住房必须依照土地及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
第七条 农村住房可以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出具设计图;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出具设计图,或者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必须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图审机构进行审查通过。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住房建设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可以施工企业施工或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必须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推行施行农村建房保险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建房者或建筑工匠应当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必须劝阻、拒绝。
第十一条 鼓励农村住房建设推行监理制度。建房村民可以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对农村住房施工进行监理;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监理人员、设计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进行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农村建筑工匠报名材料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农村建筑工匠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做好农村建筑工匠信用档案收集、整理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个人和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农村住房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