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村住房六统一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农村住房六统一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县农村住房建设,保障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提高农村生活品质,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高品质打造钱江源“大花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开化县域总体规划》、《开化县土地利用总规划》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住房统一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建设的概念及范围
本指导意见中的统一建设是根据国土、规划部门确认的农房集聚建设点,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开展的建房行为;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跨行政区域集中安置点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实施。农村住房统一建设的集聚建设点不应少于20幢。
二、统一建设内容
(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农村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可以使用规划部门提供的农村建房图集进行深化设计,设计图纸必须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通过,且符合《开化县农村建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要求。
(二)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的农村住房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并登记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按建房需求进行统一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三)统一施工。统一建设的农村住房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匠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要求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匠)施工和监理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建筑工匠)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安全关,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