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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 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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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处置意见:

一、“建房资格户”的认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户”,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家庭成员是本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具有建房资格的“户”。“建房资格户”的确定,由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结合《村规民约》进行确定,报乡镇(办事处)审核。分户原则:

(一)父母应随子女立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不论户口是否分开,只能按一户认定;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有子女已达法定婚龄的可单独分户;

(二)四世同堂共同生活的可分为两户;

(三)本村无子女可随的农户,可认定为一户;

(四)夫妻离婚三周年以上且连续三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再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二、“一户多宅”的认定

“一户多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住宅。

三、附房的认定

附房是指除住宅和经批准建设的产业用房及县、乡镇(办事处)、村资产处置的房屋以外的用房。

四、分类处置办法

(一) “一户多宅”处置办法

1.属违法建设的“一户多宅”,按“三改一拆”政策处理。

2.下列情形的“一户多宅”,按以下办法处置:

(1)村民经批准原址拆旧建新或异地新建住宅,新建住宅后,旧宅未按规定拆除到位的必须拆除;

(2)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等政策的农户,按协议需拆除旧宅但未履行的必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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