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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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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第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体系规划

第四条 县级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实行总量控制,站(点)规划布局纳入城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第五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10720-2012)》(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要求。按照“便于交投”原则,城区新建小区按照1个小区设立1个回收点,其他按照1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按照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在条件不具备的区域设置流动回收车。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小区)回收站(点)、临时回收站和分拣中转站。临时回收站实行当天收购、当天清运、当天撤除,日收日清,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分拣中转站主要负责收集社区(小区)回收站(点)、临时回收站、企事业单位交售的再生资源,并经简单分类、整理,然后调运到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或产业基地。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可与城市垃圾回收网点、中转站布局结合设置,以利于垃圾分类和综合利用。

第七条 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主要负责收集社区回收站、分拣中转站和企事业单位回收的再生资源,经挑选、分类后,或在市场内分拣后,通过市场运作,送售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也可进场采购,达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的目标。集散交易市场应具有分类储存场地、回收设备、交易、信息等功能。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散交易市场、产业基地应纳入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规划布局,向市场监管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配置相应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二)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三)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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