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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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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化县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开化县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2.关于调整开化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3.开化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4.开化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精神,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现“无欠薪县”创建,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健全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预防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围绕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重点建立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到2020年,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基本实现我县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三)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县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必须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在各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每月做到公示并保存两年备查。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并督促工程项目每月上报(上传)用工管理信息。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五)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须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六)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按时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县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所开专用账户应向县人力社保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七)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应按要求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提供真实资料,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要经施工单位盖章,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县人力社保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八)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牌和公示栏,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劳资专管员联系电话,公开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维权信息,按月公示农民工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九)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负责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和监管,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其他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人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和通过银行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且连续施工满2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退还50%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施工满3年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可全额返还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未按要求实施实名制和专用账户管理的不予减免;对已动用过工资保证金或是在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十)完善企业拖欠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县企业拖欠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发放标准、垫付条件,规范启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按照县级不少于200万元,华埠镇、马金镇、池淮镇、工业园区不少于50万元,其它乡镇不少于30万元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工资拖欠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

五、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十一)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借助经济手段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相关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十二)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写入招标文件,并将该条款列为响应性评标标准。严格工程设计变更审核批准制度,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工程合同价的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

六、依法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十三)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县人力社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间的协作,采取专项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效能。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健全县人力社保局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间的案情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先予执行等制度,有效打击和震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及恶意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派出庭及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能够协调处理的,尽量做到庭前调解结案,协调企业立即支付;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坚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五)妥善处置企业拖欠工资重大事件。进一步完善企业拖欠工资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响应级别,优化处置流程。发生企业拖欠工资重大事件,所在乡镇要迅速处置,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以讨要工资为名冲击党政机关、讨要工程款以及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六)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完善我县劳动用工领域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县人力社保局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档、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征信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七)对企业拖欠工资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实施我县企业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八、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引发企业拖欠工资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完善我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要定期研判形势,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部署并指导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督办拖欠工资案件。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委政法委(维稳办)、县信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住建局、县监管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总工会、人民银行开化县支行和各乡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日常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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