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制,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深化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规范国有运营机构的投融资行为,防范财政风险,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方式和处置。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有效配置和节约使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所有,统一监督,单位管理、使用”的管理体制。
2、凡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资产新建、重建、装修、调配、处置等都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3、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各单位资产的处置和调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使用的资产进行审核和监督。
4、凡涉及单位资产的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等事宜,各单位必须事前向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上述行为均无效。
5、资产处置申报。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集体决定),报财政、监察部门备案;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资产的申请并填报《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核实后汇总报县政府审批。
各单位处置资产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①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发票等;
②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
③资产评估核准文件;
④报损资产的明细表及鉴定材料,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各单位经批准处置的资产,交由县国资公司集中保管,公开拍卖。
7、行政垂直管理部门或单位的属地资产管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1、申报程序:各单位首先将拟转为经营性的资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资产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调查报告;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到财政部门填报《申报表》,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2、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①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②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③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④对外出租资产。
3、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擅自截留。房屋出租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实行分类管理:即全额拨款单位上交国有资产专户50%,差额拨款单位上交25%,自收自支单位上交10%。上交的统筹收入,统一在财政专户中扣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的统筹资金,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等支出。单位部份留用,主要用于房屋修缮和弥补单位经费不足支出。
4、对外出租资产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报财政和监察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对外出租必须采用公开投标的招租形式,并接受县监察、财政部门监督,租赁合同及时报县监察、财政部门备案。
5、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和报废、损残变价收入,以及用于经营的资产收益),均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单位使用须经政府批准,财政拨付。
二、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投融资管理
(一)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向外融资,须注意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测定年度资金需要量,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不得从事期货等高风险金融衍生经营,以减少经营风险。不得超经营范围经营,不得向其它企业出借资金,不得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须经董事会决议报县政府批准。公司与下属全资子公司及各国有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需经董事会决议报县政府批准。
(三)各投融资公司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债务性融资,应向县政府提交融资申请(具体说明融资的项目、方式、规模、期限和还贷来源等)。经县政府核准后的融资规模为该项目债务性融资额度上限。
(四)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开展的控股、参股等投资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必要手续后提交董事会决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应每月向县政府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表。经营费用须编制年度预算方案,经董事会决议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应规范报销审批手续,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审计部门办理备案。
(六)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职能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监察、财政、审计局应委派人员担任该公司董事或监事,并由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
(七)加强财务监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作为政府投融资管理的监督层,依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融资的监管。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投融资项目效绩评价制度,对投融资中心资产运营、政府债务的借、用、还和偿债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监察、审计部门建立政府投融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政府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督。
(八)各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按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三、相关责任
(一)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不按规定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备案,隐瞒真实情况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购建、处置资产,违反本规定出租资产的,由财政部门没收其所购资产和处置、租赁收入,并采取其它相应措施。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财政 国资 管理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制,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深化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规范国有运营机构的投融资行为,防范财政风险,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方式和处置。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有效配置和节约使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所有,统一监督,单位管理、使用”的管理体制。
2、凡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资产新建、重建、装修、调配、处置等都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3、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各单位资产的处置和调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使用的资产进行审核和监督。
4、凡涉及单位资产的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等事宜,各单位必须事前向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上述行为均无效。
5、资产处置申报。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集体决定),报财政、监察部门备案;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资产的申请并填报《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核实后汇总报县政府审批。
各单位处置资产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①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发票等;
②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
③资产评估核准文件;
④报损资产的明细表及鉴定材料,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各单位经批准处置的资产,交由县国资公司集中保管,公开拍卖。
7、行政垂直管理部门或单位的属地资产管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1、申报程序:各单位首先将拟转为经营性的资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资产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调查报告;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到财政部门填报《申报表》,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2、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①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②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③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④对外出租资产。
3、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擅自截留。房屋出租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实行分类管理:即全额拨款单位上交国有资产专户50%,差额拨款单位上交25%,自收自支单位上交10%。上交的统筹收入,统一在财政专户中扣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的统筹资金,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等支出。单位部份留用,主要用于房屋修缮和弥补单位经费不足支出。
4、对外出租资产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报财政和监察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对外出租必须采用公开投标的招租形式,并接受县监察、财政部门监督,租赁合同及时报县监察、财政部门备案。
5、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和报废、损残变价收入,以及用于经营的资产收益),均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单位使用须经政府批准,财政拨付。
二、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投融资管理
(一)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向外融资,须注意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测定年度资金需要量,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不得从事期货等高风险金融衍生经营,以减少经营风险。不得超经营范围经营,不得向其它企业出借资金,不得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须经董事会决议报县政府批准。公司与下属全资子公司及各国有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需经董事会决议报县政府批准。
(三)各投融资公司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债务性融资,应向县政府提交融资申请(具体说明融资的项目、方式、规模、期限和还贷来源等)。经县政府核准后的融资规模为该项目债务性融资额度上限。
(四)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开展的控股、参股等投资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必要手续后提交董事会决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应每月向县政府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表。经营费用须编制年度预算方案,经董事会决议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应规范报销审批手续,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审计部门办理备案。
(六)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职能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监察、财政、审计局应委派人员担任该公司董事或监事,并由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
(七)加强财务监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作为政府投融资管理的监督层,依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融资的监管。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投融资项目效绩评价制度,对投融资中心资产运营、政府债务的借、用、还和偿债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监察、审计部门建立政府投融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政府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督。
(八)各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按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三、相关责任
(一)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不按规定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备案,隐瞒真实情况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购建、处置资产,违反本规定出租资产的,由财政部门没收其所购资产和处置、租赁收入,并采取其它相应措施。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财政 国资 管理